“我就这一套房子,法院总不能让我没地方住吧?”这是许多人对“唯一住房”执行的普遍看法。但事实上,这个说法并不完全准确,“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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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的是居住权,而非所有权
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原则:法律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而不是他们对某套特定房屋的所有权。这意味着,只要能保障其基本的居住需求,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唯一住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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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下,“唯一住房”可以被执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情形中,即使是被执行人名下唯一的住房,人民法院也可能支持强制执行:
-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如其成年子女)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故意将其名下其他房产转让,导致只剩“唯一住房”的。
-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妥善的安置方案。这是实践中常见的关键条件,具体包括两种方式:
- 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居住房屋。
- 同意从房屋变价款(拍卖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用于被执行人租赁房屋。例如,在一起真实案例中,银行同意从拍卖款中为被执行人保留八年的租金,法院便依法启动了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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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变化:保护范围从“唯一住房”扩大到“居住生活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于“居住权”的保护范围也在与时俱进。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司法解释,将对商品房消费者的保护范围从“唯一住房”拓宽为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这意味着,即便是为了子女教育、改善居住环境等合理需求而购买的“第二套房”(即改善型住房),只要能证明是用于家庭正常的居住生活,其权利也可能优先于开发商的普通金钱债权受到保护,从而可能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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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总而言之,“唯一住房”不是逃避债务的“护身符”。法律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同时,也坚决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执行,核心在于能否妥善解决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居住问题。试图恶意利用此规定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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