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最高检听证员制度
日常工作中,经常有检事、判事甚至学者肓目反驳我,说我国没有推行侪判团制,也拒绝侪判团制。
实际上是这样吗?完全不是。
比如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七条对于听证员的规定,就明显带有侪判团的色彩。
对听证员(侪判员)是否非法律背景,则不作明确要求。但赋予听证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确定无疑的。
各地检察院在执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时,有时让人民监督员充任听证员,我认为是不妥的。
为什么?因为听证员原则上应该是非法律背景的,一案一组听证员(3~7人),不能职业化。这个要求主要是用来克服立法崇拜和法律帝国主义的,是彰显天理人情和自然法则的。由于人民监督员是有任期的,任职5年,近于职业化,和法案精神还是有距离或相冲突的。
因此,我不主张人民监督员可以充任听证员。
同时,律师和当事人应该都有对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申请回避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法曹和积极公民还可以进一步参研比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四、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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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兆勇律师仲裁员国际商事调解员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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