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妹妹出嫁宴请亲朋好友,杨某受邀参加婚宴和帮忙,事发当天早上、中午、晚上均喝酒。当晚,杨某无证醉驾二轮摩托车在返家的途中,因操作不当,车辆与道路东侧墙体相撞,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杨某家属将刘某及蔡某、兰某等11名共同饮酒者起诉至法院,索赔40余万元。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2月24日,云南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此前,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1名被告不担责,驳回杨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杨某家属不服上诉。近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刘某作为婚宴组织者、邀请者以及晚餐共同饮酒者应承担一定责任,酌情判决其赔偿损失3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男子婚宴饮酒后醉驾发生事故死亡

家属索赔40余万元

一审法院确认案件事实:杨某与刘某系朋友。2025年1月9日,刘某因妹妹出嫁于大仓镇某某村宴请亲朋好友,当天18时许至21时许,十一名被告与杨某同桌吃饭并有共同饮酒的行为。当日22时52分,杨某在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死因推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

1月9日23时59分,民警出警到达现场,经了解,杨某1月9日晚在刘某家吃完饭一段时间后,在返回家的途中出事故,后被送到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月10日,经大仓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刘某、兰某、蔡某、杨某某垫付了杨某丧葬费7000元、6500元、6500元、10000元,共计30000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显示,杨某系因交通事故受外力作用,致颅脑联合胸腹部损伤死亡。

2月20日,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25年1月9日,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某某村村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21时14分许,行驶至某某村内道路右转弯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与道路东侧墙体相撞,造成驾驶员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经检测,杨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98.86mg/100ml,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为达到80mg/100ml及以上)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驾驶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未按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属违法行为”。

之后,杨某家属将婚宴组织者刘某及蔡某、兰某等人起诉至巍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按份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253607.04元和其余十名被告连带承担15%的赔偿责任152164.224元,共计赔偿原告损失405771.264元。

一审认为提供酒水者无过错

共同饮酒者也无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某因妹妹结婚宴请宾客并提供酒水是传统习俗,其行为不存在过错。亲朋好友接受宴请同桌吃饭并共同饮酒属情谊行为,十一名被告与杨某之间无隶属关系,是否饮酒属个人选择,不存在劝酒、灌酒行为,因此十一名被告不存在过错。

本案实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杨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死亡原因为受外力作用致颅脑联合胸腹部损伤),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法律并未禁止饮酒行为,法律所禁止的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及违法性,其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经大仓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被告刘某、兰某、蔡某三人分别垫付的丧葬费7000元、6500元、6500元,经当庭询问,三被告出于人道主义不要求返还,三人的上述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原告要求十一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婚宴组织者赔3万

一审判决后,杨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某作为婚宴的受邀客人和帮忙弟兄,其在事发当天早上、中午、晚上均喝酒,在此过程中已有醉酒迹象。晚餐时,在刘某家仅有两桌10余人就餐喝酒,刘某作为婚宴组织者、邀请者以及晚餐共同饮酒者,其有义务、有能力、有条件对杨某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劝阻,但他在杨某驾车离开时未进行劝阻,也未通知杨某家属或进行安全护送,杨某因醉酒驾驶摩托车离开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法院酌情判决刘某赔偿其损失30000元。

综上,杨某家属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结果不当,应予以改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被上诉人刘某赔偿上诉人杨某家属因杨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扣除已垫付的7000元,再支付23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