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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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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赵志强、刘静、胡敬回避参与申请人与何某某关于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审理、相关诉讼工作;

2.请求依法确认贵院未向申请人送达开庭通知书、未及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

3.请求依法责令贵院纠正上述程序违法情形,更换合议庭成员并重新组织庭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何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参与贵院于2025年12月26日组织的二审庭审。庭审结束后,申请人方才获知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具体名单,同时发现贵院存在未依法送达开庭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刘静与本案存在关联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严重程序违法情形,具体事实如下:

(一)贵院未向申请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程序严重违法

申请人自本案二审立案以来,始终未收到贵院送达的开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亦无任何签收开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的相关凭证。

被申请人赵志强作为审判人员,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开展审判活动,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贵院既未送达开庭通知,亦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双重违反法定程序。

在2025年12月26日下午的审理中,直至审判长宣布休庭、离开法庭,书记员于当日下午六点多要求申请人核对庭审笔录时,申请人才知晓合议庭成员为赵志强、胡敬、刘静,导致申请人无法全面、充分地行使举证、质证、辩论等法定诉讼权利,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益。

贵院未依法履行开庭通知送达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义务,直接剥夺了申请人的庭前准备权利,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被申请人刘静应依法回避,其参与本案审理不符合审判中立原则

庭审结束后,申请人获知合议庭成员刘静曾参与审理与本案高度关联的何某某诉刘虎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23)渝01民终7473号】,该案件与本案的当事人、核心事实(如“淫乱”一词的侵权认定标准)、争议焦点存在直接重合之处。刘静法官作为关联案件的审判人员,已对本案核心事实形成在先判断,若继续参与本案审理,难以排除“先入为主”的倾向,不符合审判中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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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申请人赵志强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引导主张权利,应依法回避,其参与本案审理不符合审判中立原则

人民法院应秉持中立裁判原则,民事案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庭不应脱离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动协助原告主张权利。赵志强作为审判长,违反上述原则,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主动引导其主张相关权利,导致申请人既要应对原告的诉求,还要应对违背中立立场的审判长,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申请人在庭审结束后方才知晓上述事实,回避事由发现时间晚于庭审开始时间,符合“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法定情形,现依法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回避事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回避申请时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开庭通知送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合议庭成员告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程序异议处理)。

证据清单

1-5. 法院电子送达信息网址、电子送达信息页面截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共同证明贵院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开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6.关联案件裁判文书【案号:(2023)渝01民终7473号】,证明刘静法官曾参与审理与本案高度关联的案件。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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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宾语)

来源| 宾曰语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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