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庄泰公司与华联超市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突然没头没尾冒出来句,“那个晋中中院的郭东星又来找我了。你们跟他说一下,不要再来找我。”

图/晋中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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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晋中中院

作为晋中中院的执行法官,郭东星对太原正在审理的案子如此“上心”,原因在于——庄泰公司诉华联超市拖欠房租的这处房产,正是本自媒体在11月11日报道 《晋中中院一副院长被指卷入一亿多元虚假诉讼》 中所提到的、郭东星正在加紧推进执行的那处房产。

正如此前的报道中反复披露,作为这一亿多元欠款能够“成立”的最主要依据的借款协议,上面的公章经公安鉴定已确定属于伪造。对涉及的伪造公章及职务侵占,以及还可能涉嫌的诈骗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对可能涉嫌的虚假诉讼,山西省检察院也已经开始立案监督。

正常来说,如果不是因为什么见不得光的原因,既然已经发现或者出现了“新证据”,晋中中院此时应该做的,本应是立即裁定“执行中止”,以及依法启动对案件的再审工作。

然而很遗憾,距离公安机关鉴定出公章系伪造已经两年多,晋中中院不但依然不肯改正错误,反而变本加厉,不但想要加紧进行司法拍卖,将被指是虚假诉讼的结果尽快做实到无法回转,甚至发展到,作为晋中中院的执行法官,居然跑到太原中院去,试图影响和干扰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郭东星法官的如此行为,令人不禁想问,你在这个案子里到底卷入了多深,以及在充当和扮演什么角色。

第一问:已经明知公章是伪造的,为什么还要加紧执行

第一问:已经明知公章是伪造的,为什么还要加紧执行

早在2023年,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报告》已经证实,案涉借款协议、授权委托书上的庄泰公司公章,都是石健平、柳江武等人私刻伪造的产物。

“借款协议这些上面的公章是伪造的”,这正是庄泰公司当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反复主张,及向法庭申请组织司法鉴定的核心诉求之一,但被当年审理此案的法官驳回,导致庄泰公司凭空背上一笔连本带息已经1.2亿多元的债务。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以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说当年审理此案的法官还可以用“程序违法,拒绝庄泰公司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或者以当时还很落后的司法理念为自己做开脱,那么,现在公安机关已经有鉴定结论,而且,庄泰公司已经无数次提交各种证据材料,并且不断将太原市综改区公安分局、太原市万柏林公安分局、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的办案进展通报给你郭东星法官,多次在笔录等形式中要求依法中止执行,郭东星法官你为什么不但全都无视,反而要加紧推进执行?

如果你郭东星法官对法律还有哪怕些许的尊重,单凭“借款协议这些上面的公章是伪造的”这一点,即使不能立即按照法律的规定中止执行,并且将此案移交公安,或加强与公安的协作以早日查明真相,至少也该遵循“审慎”的原则,以免因为简单的一拍了之,而酿下不可逆转的大错吧?

可你郭东星法官是怎么做的呢,为什么?

第二问:已经明知庄泰并没有收到分文“借款”,为什么还要加紧执行

第二问:已经明知庄泰并没有收到分文“借款”,为什么还要加紧执行

庄泰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原告柳江武声称的3065万“借款”,分四笔打入了王金元的私人账户——2011年6月21日955万、6月24日1500万、6月27日310万、8月10日300万。然后,这四笔款项最终流向了与庄泰公司无任何关联的石健平岳父,及杨某等多人的账户,没有一分钱进入庄泰公司对公账户,没有一分钱用于庄泰公司的经营活动。

《民法典》等中有明确规定,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若资金未实际交付借款人(庄泰公司),合同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9条也强调,借款人未收到款项的,借款关系不成立。

“谁借款、谁还款”,以及私人借款不等于公司借款,这么简单的道理,即使因为前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给不知道什么原因给无视了;或者,当时的判决中虽然也认可庄泰公司没有收到借款,但非要说那是石健平代表公司做出的行为,以当时落后的司法理念也可勉强作为开脱。但你郭东星作为负责执行的法官,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借款资金并未实际交付被执行人,难道不应该参考和依据当前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的政策要求?请问郭东星法官,在还未执行完毕的案子里,是应该遵循当年还很落后的司法理念和实践,还是应该服从现在的司法理念和要求?

——庄泰公司并未收到柳江武所声称的3065万元,资金流向了私人账户,这也属于执行依据可能存在重大事实错误的情形,当执行过程中发现这个问题,郭东星法官你就应该审慎处理,进行必要的核查,暂停拍卖及调取银行流水、核实资金去向。

可你郭东星法官是怎么做的呢,以及为什么?别拿什么这是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说事,做出那些判决的是别的法官,你作为执行法官有你作为执行法官该尽的责任,而不是不管不顾他们拉下什么给你,你都不加审核和选择的全部吞下去。否则,如果只需要简单执行前面判决的话,还需要设置你们这些执行法官做什么?

第三问:早已偿清了的债务,为什么还要执行?

第三问:早已偿清了的债务,为什么还要执行?

庄泰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2012年4月至8月,石健平为清偿“3000万”债务,将其名下榆次创先技术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榆次区太谷街127号50亩土地及房产,估值高达6000万元)转让给柳江武,工商档案完整记录了股权变更登记,柳江武持股89.97%并接任法定代表人,这一股权价值远超借款本息。此外,榆次区国土局留存的档案显示,2011年9月,石健平以创先公司土地作抵押,通过柳江武哥哥任法定代表人的银拓融资担保公司,归还700万元现金,抵押登记当月便完成注销,这是债务部分清偿的又一力证。两笔还款相加,不仅足额覆盖了3000万本金,更远超柳江武主张的利息,案涉债务在法律和事实上早已彻底灭失。

当初审理此案的法官,正是因为拒绝依庄泰公司申请,调取石健平和柳江武合作的创先公司股权变更档案等信息,以回避债务已清偿的核心事实,导致错判发生。他们错了,你郭东星作为执行法官就可以继续一错到底?

作为执行法官,郭东星你应该知道,中国法律明确禁止基于已灭失债务的执行申请。如果债务已清偿,执行依据(如判决或转账凭证)即丧失效力,继续执行将违反执行程序的公正原则。在庄泰公司已经提出此异议及举证的情况下,你可曾依法要求原告柳江武提出反证,证明庄泰公司所主张的股权转让并非如他们所言已经抵债?

作为执行法官,你为什么不对此做依法审查?还是如此前所述,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可以用“程序违法”作为自己开脱,并以那个的结果导致自己并没有看到这些证据来做托辞,可你呢,已经看到这些证据了,为什么还视而不见,及不依法进行审查,让自己也成为可能的虚假诉讼的帮凶?

第四问:七大行为直指柳江武知情合谋虚假诉讼,为什么还要坚持为这个外逃嫌犯“追债”?

第四问:七大行为直指柳江武知情合谋虚假诉讼,为什么还要坚持为这个外逃嫌犯“追债”?

如此前文章中所述,柳江武共有七大非善意行为,足以证明其并非晋中中院在此前的判决中所认为的“善意第三方”:1,将借款转入私人账户而非对公账户,未尽基本审慎义务,2,放弃石健平、田芳等具备充足资产的个人担保,转而接受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空壳公司保证,违背风控常识,3,无息出借3000万后又补定高息,虚增1260万利息,以掩盖原有的个人之间已清偿完毕的借款合同,虚构借贷关系,4,未核实公章真伪便接受伪造文件,主观存在重大过失,5,不核查石健平、田芳的股东资格与代理权,刻意回避其无授权的事实,6,在石健平违约后仍追加300万虚假放款,违背民间借贷基本逻辑,7,拿着已清偿的转账凭证申请执行,恶意重复主张权利。

中国法律明确区分善意与非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或恶意(如未尽审慎义务、知情伪造文件),则不适用善意取得保护,转而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庄泰公司所主张的这七点,每一项都足以证明柳江武并非“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反而明知石健平、田芳无代理权,仍与其合谋虚构债务,意图侵占庄泰公司资产。司法实践中,此类质疑常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再审成功(如最高法典型案例,恶意第三人被剥夺权益)。

郭东星你作为执行法官,可曾尽到自己作为最后一道关口“守门员”的责任?当如此多的疑点作为执行异议被提到你面前的时候,你为什么不依法尽到你的审查义务,要求柳江武提供反证证明其这些行为系正常交易,然后再做是否继续执行,还是执行中止及报请院审委会启动再审?

司法系统应有的层层防线,以及自我纠错的能力,在你们晋中中院所体现出来的就是,从一审开始到你郭东星这个执行法官,居然不但处处和完全失守,而且在明知道柳江武已经因涉嫌非法集资而外逃的情况下,你还要坚持为其讨债。请问郭东星,你到底是执行法官,还是柳江武的“司法打手”?

第五问:面对可能的国家赔偿风险,郭东星你为什么满不在乎?

第五问:面对可能的国家赔偿风险,郭东星你为什么满不在乎?

作为执行法官,依据生效判决依法执行当然是基本原则。但是,如果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发现了原审判依据中存在的错误,以及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的法定情形,执行工作就必须本着审慎优先的态度,而不是视而不见,继续盲目执行。作为执行法官,郭东星你难道连这个也不懂吗?

已经明知此案已经可能涉及以诈骗为目的的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已经明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对此受案和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明知道自己如果继续强行推进执行和拍卖,将可能导致涉案财产无法回转的严重后果,郭东星你为什么非要继续这么做?

笔者就此咨询过许多执行法官和资深律师,得到的答复均是,即使不立即中止执行,等待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最终调查结果,也应该至少先持审慎的态度暂缓进行,以防范“通过合法程序,实质上非法取得资产”风险。可你郭东星呢,当庄泰公司负责人跟你提到这个的时候,你居然说什么“该拍卖就拍卖,该回转就回转,回转不了就国赔。”

请问郭东星法官,你这是什么屁话?而且,在你明明知情还要强行推进,真引起国家赔偿的后果,你以为自己真可以如自己觉得的那样,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问:刑事立案+检察监督,“先刑后民”的红线为什么也敢去踩?

第六问:刑事立案+检察监督,“先刑后民”的红线为什么也敢去踩?

本案早已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或者因为法官审理案件时候的认知错误而导致的错案,而是涉嫌虚假诉讼、伪造公司印章的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已依法受案侦查,石健平已因侵占庄泰资产被批捕,柳江武因涉嫌非法集资潜逃海外;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也已依职权启动民事监督立案程序,明确指出案件存在重大虚假诉讼嫌疑。关于这些,郭东星你难道不知道吗,庄泰公司和公安、检察机关没有将这些通报给你吗,你装什么糊涂?

在刑民交叉的案件里,“先刑后民”作为一个基本的原则,就连村口下棋的老大爷都耳熟能详,郭东星你们这些法官为什么就敢一而再再而三的无视和践踏这个法律红线?为什么在庄泰公司已经多次书面申请中止执行后,你还敢以“依据生效判决执行”为由简单粗暴驳回?你为什么要在刑事调查完成前急于完成资产拍卖,是想帮柳江武那些已经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早日“落袋为安”,却由国家来替其承担可能的赔偿责任呢,还是想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掩护和包庇你们晋中中院已经卷入此案的那些法官?

我可不可以合理怀疑,你在此案中也已经卷入太深,而已经欲罢不能,导致你不惜冒这么严重的风险和后果,也要将已经很明显了的错误进行到底?

第七问:最高法反复强调的“善意文明执行”,到你们这为何就成了摆设?

中国的法律,以及最高法的意见,都反复及明确要求,在执行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善意文明,避免“一执了之”“一拍了之”,尤其在刑民交叉或企业存续案件中,应优先灵活措施(如活封、收益监管),保障企业运营和员工生计。

郭东星法官你要加紧执行的这个,是庄泰公司名下位于太原市府东街的房产,不但是该公司估值近2亿元的核心资产,还承载着租赁经营的收益功能,北京华联超市以及12家中小商户的经营活动都依赖于此,数百人的生计与该资产紧密相关。庄泰公司曾主动向你提出暂缓执行的替代方案,目的是在刑事案件调查结果完成之前,能够维持庄泰公司的正常运营、保住员工的工作岗位、保障租赁商户的稳定经营,这完全符合最高法“双赢”的执行要求。

可你是怎么做的呢,不但不允许北京华联超市支付租金,甚至将庄泰公司账户的资金也全部划走,导致公司连员工的工资都不能发放,税款也无法缴纳。请问郭东星,你口中的“依法执行”,就是完全不审查替代方案的可行性,采取譬如不影响使用的“活封”、收益监管(如对租金监管而非禁止支付)、暂缓拍卖等,以避免在尤其是刑事调查的结果还未出来以前就导致企业的破产风险,及减少民生损失?

请教一下郭东星法官,你的这个所谓“依法执行”,只是因为懒政怠政,或者机械执行所谓“生效判决”呢,还是就是为了帮柳江武低价夺取优质资产,完成你这个不可言说的“任务”,以向他交差?

第八问:为何要借执行之名,不断上门骚扰合法经营的商户,这又是依的哪门法?

第八问:为何要借执行之名,不断上门骚扰合法经营的商户,这又是依的哪门法?

请问郭东星法官,就算你要坚持所谓“依法执行”,涉案房产内的商户和这个案子又有什么关系,他们合法的租赁权应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据庄泰公司反映,在你坚持要所谓“依法执行”,及推进房产拍卖的过程中,你为什么还需要无数次亲自上门,到处张贴拍卖公告,甚至采取骚扰、恐吓等方式约谈、逼迫商户不付租金、撤店,你这依的又是哪门子的法律?

当“美特好”等大型企业有意入驻经营,这样一种通过保障房产收益,从而进一步保障有财产可供“执行生效判决”,又能稳定商户和员工就业的“双赢”局面,郭东星法官你为什么非要从中作梗,以“资产即将拍卖”为由阻止其入驻,还对“美特好”上门威胁说什么承租违法。请郭东星法官公开回应,庄泰公司对你的这些反映是否属实,以及,“美特好”租个房子怎么就违法了,以及,违什么法了?

最高法等关于善意文明执行的要求,明确提到“避免对利害关系人正常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干扰”,“采取执行措施应当遵循比例原则,选择对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你为什么非要反其道而行之?

这些商户中,有经营多年的老店铺,有刚起步的创业项目,他们何辜?即使在法拍过程中,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必要的司法保护吧,你为什么对他们也要去做骚扰和恐吓?

庄泰公司曾就此问题与你沟通,说那样不但会造成商场倒闭,给社会和就业带来压力,还会使资产价值因此大幅缩水,从而不利于拍卖和执行。你的回答却是,“无租约不影响评估和拍卖。”

请问郭东星法官,你说的这还是不是人话?

第九问:523人失业+12家商户破产+大型超市倒闭,这是在执行还是在闹灾?

第九问:523人失业+12家商户破产+大型超市倒闭,这是在执行还是在闹灾?

郭东星你可知道,因为你的这些所谓“依法执行”,在此经营20余年的北京华联超市已经关门停业,523名员工瞬间失业,被拖欠工资高达890万元;12家中小商户因经营预期彻底破灭,被迫撤店,前期投入的装修费用、积压的库存商品全部付诸东流,直接损失合计约360万元。

这些人,有年过五十的中年,作为家中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失业后却难再就业,家庭瞬间失去主要收入来源;有刚毕业的年轻人,本想通过努力打拼积累经验,却因你所谓的“依法执行”丢掉工作,职业生涯蒙上阴影;那些中小商户,大多是小本经营的创业者,毕生积蓄都投入到店铺运营中,一夜之间血本无归,有些甚至背上巨额债务。

请问郭东星法官,你这到底是在“依法执行”,还是在制造灾难?你在进行所谓的“依法执行”时,就完全不顾及需要“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你那披着的法袍底下,藏着的到底是什么东西?涉及到这么多普通人的生活疾苦,加起来也不及柳江武那个已经潜逃海外的“非法利益”重要?

第十问:事到如今为何还要执迷不悟,是机械执法还是另有猫腻?

第十问:事到如今为何还要执迷不悟,是机械执法还是另有猫腻?

公安对于假公章的鉴定报告,3065万未入公司账户的银行流水,6000万股权抵债的工商档案、700万现金还款的记录,刑事受案与检察监督立案的法律文书,柳江武并非善意第三人的七大行为……这一桩桩一件件,如果晋中中院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或者对法律还稍微有那么一点点敬畏之心,其中的任何一个理由,都应该可以成为中止执行和依法启动再审的依据。

可是直到现在,哪怕明知公安已经在做刑事侦查,检察机关已经立案监督,晋中中院纪委和督查室已经接到省委巡视组转去的举报在展开所谓调查,其他那些涉事的法官现在在做什么虽然不得而知,但郭东星你这个执行法官倒还是在一如既往的不加收敛,和完全的执迷不悟。这就令人忍不住怀疑,你在这个事情里究竟陷进去有多深呢,为什么不能自拔到了如此完全不合常理的地步?

庄泰公司对你的看法是“猖狂”,我倒是觉得,你的行为更像是一种“紧张和恐慌”,那么,你到底是“猖狂”呢,还是“紧张和恐慌”,或者其它什么,你自己能不能出来说一说?

你们上一任的院长原占斌已经调走,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你们有听到一些没?我听到的说法是,就是因为你们晋中中院各种枉法裁判被举报太多——去宣布他调离的山西高院那个副院长,在就其中一个被指枉法错判的案件和省人大代表那些沟通时,还说了句“举报的真专业。”而你们这位前院长原占斌则被指任职你们晋中中院多年,却始终未能克服你们这些根深蒂固的地方势力,无所作为。

当然,也可能还有其它的原因,谁知道呢。接下来,要看你们这位新去任职的刘文德的了。

一起拭目以待,以及,请耗子尾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