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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王父与王母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王明、王华、王强、王丽。王母于1998年去世,王父于2015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1998年房改期间,王父与甲单位签订《公有住房出售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54.5平方米,总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共计32,769.1元。该房屋于2000年登记在王父个人名下。

购房款分两次支付:1998年支付2万元,2000年支付12,738.52元,两张收据载明交款人为王丽。王父去世前未留遗嘱。

王明、王华、王强起诉请求:由四名子女共同继承一号房屋,各占1/4份额,并依法分割丧葬费、抚恤金。

王丽辩称:

购房款全部由其支付;

其长期与王父共同居住,承担主要赡养义务;

要求多分房屋份额,至少占50%。

诉讼中,各方确认丧葬费、抚恤金共39,484元,由王丽保管,同意均分。

王丽提交水费、燃气费、医疗记录等证据,证明其照顾较多;其他子女认可真实性,但认为四人均尽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A号民事判决:

✅ 一号房屋由王明、王华、王强、王丽按份共有,每人享有1/4产权份额;

✅ 王明、王华、王强共同向王丽支付购房款补偿24,553.89元;

✅ 丧葬费、抚恤金由王丽向其余三人各支付9,871元;

❌ 驳回王丽要求多分房屋份额的请求。

法院说理

适用法律

因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本案适用《继承法》。

遗产范围明确

一号房屋登记在王父名下,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

法定继承,一般均等分配

王父未留遗嘱,四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继承权。《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多尽赡养义务”需充分证据支持

王丽虽在部分时段与王父共同生活并支付费用,但其他子女亦有照顾行为(如接往外地居住、支付手术费等)。综合全案,不足以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不支持多分。

出资购房不等于享有产权份额

购房款收据显示交款人为王丽,法院认定款项由其实际支付。但该出资性质属于对王父的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房屋产权份额。其他继承人应就该出资向王丽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计算合理

法院根据购房总款及继承比例,酌定王明、王华、王强三人共同补偿王丽24,553.89元。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出资≠产权:子女代父母支付购房款,若无书面约定为投资或共有,通常视为借款或赠与,不自动获得房屋份额。

主张“多尽赡养义务”需全面举证:包括长期共同居住、承担主要生活医疗费用、日常照料等,且需证明其他继承人照料较少。

补偿可与继承一并处理:法院可在分割遗产时,同步解决出资返还问题,避免另诉。

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当事人可协商或由法院参照继承规则分配。

建议保留付款凭证与赡养记录:如转账记录、医疗缴费单、居委会证明等,以备未来确权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