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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检察日报》

第06版:特别报道

“与民同行”的2025行政检察记忆

编者按又是一年岁末。2025年,行政检察在“与民同行”的路上步履铿锵:扎实推进“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攻坚行动”,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和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持续健全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今天,《检察日报》梳理2025年行政检察大事记,报道广东、江苏等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点面结合,在回望中展望,以期推动行政检察更好地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监督纠正“小过重罚”

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

本报记者 吴贻伙

小超市销售两桶过期方便面竟被罚款1万元?记者近日在安徽省检察院采访了解到,发生在该省某县的这起“小过重罚”案件,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相关行政机关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了涉企行政执法标准,当地法院也对此案终结执行,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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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

2023年5月,安徽省某县相关行政机关对某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将在售的两桶过期桶装方便面予以没收,并罚款5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某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同年12月,相关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5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元。2024年1月,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截至今年6月,该案仍未移送立案执行。

今年6月,某县检察院在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中,通过运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未移送执行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了这一案件线索。经查,某超市为个体工商户,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属于小微市场主体,且系初次违法;案涉两桶方便面货值金额为10元,之所以过了保质期,系当事人盘货疏忽所致;案涉货值金额小且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至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时,某超市尚未缴纳1万元罚款及加处罚款。

根据相关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某超市被当场查获的两桶过期方便面货值仅10元,无违法获利,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已及时改正且系初次违法,属于“不予处罚”情形。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1万元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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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干警就案件事实认定进行讨论。

检察机关依法建议法院撤销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相关行政机关很快撤销了原处罚决定。今年7月,法院回函称,准予强制执行错误的裁定确实存在“小过重罚”情形,但因相关行政机关已改变原行政行为并主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决定对该案终结执行程序。法院同时表示,今后将严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程序,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提高办案质量。

在采纳检察建议的基础上,相关行政机关举一反三,进一步统一了执法标准,加强对执法人员素能培训,同时积极与公检法建立信息共享和研商机制,规范涉企执法活动。

“‘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法基本的法律原则。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过程中,既要推动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又要精准发现行政机关‘小过重罚’问题线索,通过个案监督、系统治理方式,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确保过罚相当,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和经营权。”安徽省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张克德告诉记者。

第9668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终审丨吴贻伙 二审 丨吴荧

来源 | 检察日报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