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张某应聘进入某娱乐有限公司担任某平台主播,每日按公司安排参与战队舞蹈PK,并根据个人实时获得的“某币”按比例结算收益,公司按月发放。对此,双方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约定主播不得随意解约,并设置了未达到约定某币数仍可享有每月保底收入的条款,公司以“工资、薪金”名义为其代扣个税。

履约过程中,小朱在公司指定场地、使用公司设备进行直播;直播内容、时间、妆造等均由公司统一安排;公司对迟到、请假等行为直接实施扣款处理。

后因直播时长过长、工作压力大,小朱提出离职,公司则以“未达解约条件”为由,认定其违约,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

那么小张需要支付违约金吗?新就业形态(平台主播)劳动者与公司之间能否确认劳动关系?

「法律解答」

倘若劳动者主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那么裁审机构将对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进行穿透式(实质)审查。

什么是穿透式(实质)审查?

最高法在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中予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合作经营”为名订立协议,但从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例以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通过辨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的性质、合同实际履行中体现出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订立其他合同方式掩盖用工事实,变相地排除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实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1]

另外,最高法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予以确认穿透式审查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 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 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 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小张和公司之间存在符合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强管理属性。体现在小张必须依据公司指定的场所提供劳动,公司对小张采取了迟到、早退、请假行为的考核管理。另外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小张没有自主权,必须按照公司安排好的内容、剧本进行。

第二,强经济从属性。 小张存在按月领取保底报酬的情形,其收入既不与公司经营风险挂钩,也不符合自主盈亏、自担风险的特征。

基于上述特征,法院最终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小张无需向公司支付高额违约金,且公司存在协议掩盖用工”现象,即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经纪合同》等形式规避劳动法义务,致使劳动者在社保、工伤及解雇保护等方面的权益难以保障。

声明:本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本人发表文章时的观点,不视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鉴于劳动争议、各类纠纷案件性质特殊,每个地方有各自规则,建议具体问题咨询律师,谨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点击关注不迷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扫码加微,免费咨询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执行清收。

电子邮箱:starylight_cn@163.com

个人微信号:starylawyer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