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赵磊系被告赵建国与前妻所生之子,孙梅系赵建国再婚妻子,赵磊与孙梅为继母子关系。
2008年,赵建国、孙梅以家庭三人名义(赵建国、孙梅、赵磊)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资格。因赵磊当时未满28岁,无法单独作为申请人,房屋最终登记在赵建国、孙梅名下。
2013年10月,赵建国、孙梅作为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总价约24.3万元)。购房款由赵磊的姐姐赵婷一次性支付。
2014年6月,房屋交付前夕,赵磊与父亲赵建国补签了一份《借名买房协议》,约定:
“赵磊委托赵建国以赵建国名义购房,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为赵磊,赵建国仅为代持。”
此后,一号房屋由赵磊居住使用,并缴纳部分物业、水电等费用。
2021年,赵建国与孙梅离婚(A号判决),未分割该房产。赵磊遂起诉,请求:
确认其与赵建国、孙梅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判令二人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孙梅坚决反对,理由包括:
她从未同意借名,也未在协议上签字;
购房款是赵婷支付,赵磊无出资证明;
赵磊曾在2019年另案诉讼中明确否认存在借名关系;
经济适用房借名买卖应属无效;
怀疑赵磊与父亲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赵建国则认可借名事实,称购房款系赵磊向姐姐赵婷借款,后已偿还。
二、裁判结果
❌ 全部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判决驳回赵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缺乏三方合意,尤其配偶不知情
借名买房需全体相关方达成一致。本案中,孙梅从未参与协商,也未签署任何协议,且明确否认借名事实。仅赵磊与父亲事后补签协议,不能约束孙梅。
《借名买房协议》签署时间严重滞后
购房合同于2013年10月签订,而协议直到2014年6月房屋交付前才补签,不符合“事前合意”的常理,难以证明真实交易安排。
出资来源不清,还款无证据
虽然赵磊称购房款系其向姐姐赵婷借款,但未能提供还款凭证或资金流水证明其实际承担成本。法院认为,仅凭赵婷付款,不能推定赵磊为实际出资人。
此前诉讼中自认“无借名关系”
赵磊在2019年另案中曾明确表示“不存在借名买房”,现又主张存在,陈述前后矛盾,削弱其可信度。
经济适用房借名本身存在法律风险
虽未直接认定合同无效,但法院指出:经适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借名购买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持审慎甚至否定态度。
�� 关键警示:
即使有《借名买房协议》,若存在以下情形,仍可能败诉:
❌ 协议签署时间晚于购房;
❌ 出资无法证明系借名人承担;
❌ 共有权人(如配偶)不知情或反对;
❌ 此前诉讼中作出相反陈述。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经适房借名风险极高,原则上不建议操作
经济适用房面向特定低收入群体,借名购买可能被认定无效,即使胜诉也难办理过户。
协议必须“事前签”,不能“事后补”
购房前未签协议,交房后再补,法院极易怀疑真实性。最佳时机:签约前或付款前。
出资必须“自己付”,避免第三人代付
若由亲属代付,务必保留:
✅ 借条 + 转账记录 + 还款流水;
❌ 仅靠口头解释或亲属证言,难以采信。
不要在不同案件中“自相矛盾”
曾否认借名,后又主张借名,会被视为恶意诉讼或虚构事实,直接导致败诉。
✅ 行动建议:
若您已陷入类似困境,请立即:
① 梳理所有资金流向,证明您是最终承担者;
② 收集配偶知情或默许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
③ 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具备确权可能性——很多经适房借名案件根本无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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