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查阅发现,在裁判文书网上约2万篇文书中,审判员姓名被隐名处理为“XXX”的形式,连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都同样如此。
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裁判结果仍然存在,法律后果仍然生效,但“谁做出的判决”变得不可追溯?
即,责任主体,消失了?
那请问,如果是“冤假错案”,找谁呢?谁来负责并承担责任呢?这未免也太不合理了吧。
而且,裁判文书为什么要公开啊?两个原因:
一,让公众监督司法;
二,让同行评议裁判质量。
这样还怎么监督?把医生姓名从手术记录中删掉,你还能追究责任不成?你追究鬼的责任吗。到那会儿,就真成了:“手术已完成,结果自负。”
其实我之前和大家聊过很多类似的话题,核心便是:一旦权力匿名化,普通人的安全感将变得非常稀缺。因为权力匿名,就天然倾向于不受约束。
这玩意儿不受约束,你说可不可怕,你说普通人还有没有安全感。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透明的权力,会自我克制;而匿名的权力,只会自我膨胀。
什么叫自我膨胀?简单点说,既然法官可以匿名,那是不是裁判理由不必充分,错案也无需担忧,更不必道歉、受罚,所谓问责,将完全成为“内部程序”。
除此之外,我在思考,既然都到这一步了,既然文书都隐去法官姓名、模糊案号了,那是不是意味着连文书本身的真实性都会受损?因为真实性只能由发布者自证,而监督的公众,连发布者是谁都不知道。
这之间的因果关系应是很好理解:案号模糊,意味着案件不好查;法官匿名,代表着裁判不可问;于是文书虽然存在,但也无法核验。
就好比一本教科书,没有作者、没有出版社、没有ISBN,只告诉你:“内容是真的,请相信。”
我怎么相信?
其实这件事,最可笑的还是反向思考。也就是:好端端的为什么要隐去法官姓名?
说出来是“保护法官个人信息”之类,可这不正好暗示着“法官这个身份,不方便见光么。”
各位想一想,医生要对处方签名,教师要在试卷上署名,设计师要对作品负责……法官,掌握生杀裁量权的人,名字竟然变成了“xxx”?一个不敢署名的裁判,很难让人不想入非非。
最后,就是标题所说,裁判文书上法官隐身这件事,很像一种“探路”。你连法官隐去姓名都可以接受了,那还有什么其他事是不能忍的?
媒体报道里,有律师认为这是“理解偏差”。我认为绝不可能,他更像是一次“边界测试”。
这就是我的观点。
司法可以保护隐私,但不能隐去权力;可以模糊细节,但不能抹掉责任。
否则,公开的不是正义,只是一份无署名的命运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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