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晨报

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被现场查获,一审被判危险驾驶罪,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男子提起上诉,称自己系因“孩子生病着急回家才骑了摩托,骑行距离短”。最终,法院二审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驾车——

男子醉酒骑摩托车被交警查获

法院判其危险驾驶罪

1月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991年出生的陕西男子左某某在西安高陵区生活。

2025年4月11日晚11时18分许,左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被西安交警经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警方对左某某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51mg/100ml。

7月24日,高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提起上诉——

嫌犯提出系因孩子生病着急回家才骑摩托醉驾

检方称一审已对其从轻处罚,建议维持原判

左某某提起上诉后,西安市中院于8月27日立案受理。

左某某上诉称,他当晚是因为孩子生病着急回家才骑了摩托车,且仅行驶了50米左右,行驶距离短,血醇浓度也比较低,他现在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来源,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其辩护人表示,左某某没有发生任何危害后果,依法可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定为犯罪;其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其系初犯、偶犯,也是家里的经济支柱,母亲也常年患病,对其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让其保住工作,也更有利于体现法律的人性关怀。

检方认为,一审法院已对左某某从轻处罚,且根据公安机关二审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左某某就餐地与被查获地之间距离为456米,故一审判决量刑是适当的,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案证据——

被查获前与妻子多次通话

被查获后收妻子消息“下次这样就离婚”

经二审审理查明,2025年4月11日23时16分许,左某某饮酒后驾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高陵区某道路回家时,被交警查获,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后经血样采集送检。经鉴定,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51mg/100ml。

另查明,案发当晚,妻子因孩子生病电话联系左某某,左某某在回家途中被查获。儿子当晚在高陵某诊所就医,诊断证明显示为发烧39度,鼻塞不通、眼睛红肿、咽喉痛,呼吸困难。

证据材料显示,左某某与妻子在4月11日22时47分、22时52分、23时3分通话。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4月11日23时20分,左某某告诉妻子“就在家附近诊所或医院吧,我在外边有点事,暂时回不去,忙完就回去(注:此时左某某已被查获)”;妻子回微信称“好吧,每次都靠不住你,娃好像是给我一个生的呀,我就在附近找个诊所”。

12日0时26分左某某妻子发微信称“下次我再也不一个人去陪娃看病了,下次这样就离婚”。

二审改判——

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自首

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12月17日,西安市中院撤销高陵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对左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查获,不构成自首,其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166.51mg/100ml,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案证据证明,左某某确系因孩子生病着急返回才酒后驾车,事出有因,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较低,驾驶车辆为二轮普通踏板摩托车,较四轮汽车危害性相对较小,行驶路段远离居民区,行驶时间为23时许,属于短距离行驶,危险性相对较小。左某某能够真诚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左某某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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