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一名业主反映,2025年7月29日其与临汾神州装饰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后,遭遇一系列装修纠纷,权益受损却迟迟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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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业主表示,装修过程中,装饰公司未按协议约定进行各阶段验收,也未提供验收单。装修成果还出现诸多问题:合同约定的窗帘安装被对方以“合同写错”为由拒绝,承诺的好太太品牌晾衣架被替换为好丈夫品牌,灯具为无品牌的三无产品且存在使用安全隐患;合同约定的鞋柜尺寸严重不符,仅28公分宽,嵌入式冰箱柜体却擅自做大;墙体改造偷工减料致墙体、门套开裂,二次返修使用劣质涂料,甲醛超标导致房屋无法入住;施工中还损坏业主自购的防盗门,维修效果不佳却拒不承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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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称,其多次与装饰公司沟通解决问题,对方不仅态度嚣张、恶意推卸责任,还在业主拨打12345热线投诉后,反称业主故意找事,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的内容也与向业主表述的情况相悖。业主表示自己已按约支付款项,仅要求装修质量达标,却遭遇装饰公司的违约与推诿,遂希望通过自身经历曝光此事,提醒其他装修业主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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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虎嗅临汾 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