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在湖北恩施,结婚十四年的商文娟自2012年开始,在长达十三年的时间里,生活在丈夫罗某的暴力阴影之下。从孕期到产后,从街头到家中,暴力如影随形——耳光、拳脚、拖拽,甚至被用枕头捂至意识模糊。这些暴力不仅在她身上留下多处可见的伤痕,更导致了应激性尿失禁等无法治愈的创伤。
更令人深思的是她的维权之路:尽管她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出具了告诫书,对施暴者处以行政拘留,法院也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这些法律干预并没能阻止暴力的再次发生。2024年,她终于以涉嫌虐待罪提起刑事自诉,而在庭审中,施暴方依然坚持将暴力行为辩解为“家庭矛盾”,对大量证据不予认可。案件至今尚未宣判。
商文娟的遭遇并非孤例。在信访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家暴投诉并不少见。比如我曾经遇到女方离婚冷静期内,被男方每日上门辱骂的情况。这种案件通常的处理流程是:联系区妇联现场接待,妇联再联系社区和派出所上门调查,最后向男方所在工作单位发函告知。然而,这样的简单流程真的能有效保护受害者吗?
许多人将家庭暴力简单等同于身体伤害,事实上,家庭暴力是一个包含多种形态的系统性控制行为。
身体暴力是最为直接和可见的形式,包括殴打、捆绑、残害等直接肢体侵害。这类暴力具有即时伤害性,往往造成瘀伤、骨折等明显创伤。然而,许多受害者因恐惧报复或证据意识不足,未能及时进行伤情鉴定,或在施暴者压力下撤销指控,导致司法介入效果受限。
精神暴力更为隐蔽,它通过侮辱、恐吓、跟踪、限制社交等方式实施心理压迫。长期的精神暴力可能导致受害者出现抑郁、焦虑甚至自杀倾向。由于缺乏客观证据且认定标准模糊,精神暴力的诉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获得支持。施暴者常用的“道歉三件套”——下跪、自扇耳光、写保证书,实际上也是精神控制的一部分,通过暂时的“示弱”维持对关系的掌控。
经济控制是通过剥夺经济自主权实施的操控手段,如没收工资卡、限制消费、阻挠工作等。这种行为严重削弱了受害者脱离暴力环境的能力,却常常被忽视。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将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定义,相关救济只能依赖《民法典》中“其他重大过错”条款,存在适用争议与举证困境。
这三种暴力形态往往相互交织,形成心理学家所称的“暴力循环”:紧张情绪积累→暴力爆发→“蜜月期”道歉与和好→再次积累的循环往复。这种循环使受害者陷入“希望-失望”的反复折磨中难以脱身。
在婚内家庭暴力案件中,如何认定暴力事实是首要难题。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法院可依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此外,医院诊疗证明、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也能提供支持。
然而,证明标准上的“高度盖然性”要求——即让法官确信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极高——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家暴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缺乏目击者;精神暴力的证据更难固定;而经济控制的证明更是困难重重。
在法律适用方面,司法实践呈现不同倾向。部分法院出于维护婚姻关系稳定性的考虑,除非家庭暴力行为极其严重,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轻易认定为侵权行为。这种倾向反映了司法对家庭自治领域的谨慎态度,但也可能导致受害者保护不足。
值得关注的是,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性,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案情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是一大进步,法院可裁定禁止施暴方再次实施暴力,责令其迁出住所等措施,为受害者营造相对安全的环境。
“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些传统观念至今仍深深影响着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一开始案例里商文娟在求助过程中最常听到的便是“女人就该多包容”,这种将暴力淡化为“家庭矛盾”的话语体系,实质上是对暴力的默许和纵容。
施暴者也善于利用这种社会心理。将暴力行为辩解为“夫妻矛盾”“一时冲动”,甚至反过来指控受害者“经济控制”“社交隔离”,都是常见的策略。这种辩解不仅影响个案处理,更强化了“家暴是私事”的错误认知。
对于受害者而言,子女往往成为最大的牵绊。“想等攒够钱,等孩子长大”“不希望孩子被贴上‘来自家暴家庭’的标签”这些想法,使许多女性在暴力关系中反复徘徊。而经济依赖、住房问题、社会支持网络薄弱等结构性因素,进一步限制了她们的选择空间。
改变家庭暴力的困境,需要个体、社会和法律的共同努力。
个体层面,受害者需要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容忍不会换来改变,只会纵容暴力升级;寻求帮助不是软弱,而是自我保护。建立证据意识——及时报警、验伤、保留伤痕照片、录音录像等,是维权的重要一步。
社会支持系统需要进一步完善。妇联、社区、社会工作机构应当形成联动机制,为受害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临时庇护、心理辅导、法律咨询、就业支持等。特别需要关注经济控制受害者,帮助她们恢复经济自主能力。
法律保护需要更加有力。虽然《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商文娟的案例显示,保护令的有效执行仍面临挑战。加大对违反保护令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保护令的监督执行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刑事追责方面,需要明确长期、多次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认定标准,避免因“轻微伤”鉴定而无法追究刑责的情况。
司法理念也需要更新。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矛盾”,而是权力控制行为;处理家暴案件不应过度强调“家庭和谐”,而应以受害者安全为首要考虑。在这方面,一些法院已开始探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持损害赔偿诉求,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
商文娟在经历了十三年的暴力后终于“突然觉醒了”,她的觉醒虽然迟来,却仍具力量。而我们的社会,也需要从“家暴是私事”的沉睡中觉醒,认识到: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为暴力开脱,没有任何关系应该建立在恐惧之上。只有当家庭不再是暴力的庇护所,家门之内才能真正成为安全的港湾。
这条破局之路虽然漫长,但每一个个体的勇敢发声,每一次司法的公正判决,每一份社会的理解支持,都在铺就通往改变的石子。家庭暴力不是命运,而是可以也必须被制止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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