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建工律师,执业生涯中几乎都绕不开“实际施工人”

工程总包、层层转包、挂靠、劳务合作、内部承包……真正进入诉讼阶段时,案卷像一团麻,参与人自己都说不清谁是谁,律师完全在摸索前行。

到底谁才是那个真正的实际施工人?这笔钱究竟应该向谁要、能向谁要?

看似是一个高频、常规的案型,但恰恰是实际施工人案件,最容易暴露一个建工律师的基本功。

有人习惯性地去突破合同相对性,见发包人就告发包人;有人拿到工程结算单、项目部收条就觉得铁证如山;有人把“人材机三要素”挂在嘴边,却在法庭上被一句“如何证明这些要素真正物化到这一个工程”问得哑口无言。

同一工程项目,在不同法院手里,有的被认定为承揽合同,有的当成买卖合同,还有的被视为无名合同——这不仅意味着裁判结果可能天差地别,也意味着诉讼路径设计,很可能从一开始就选错了方向。

现实中,名实不符的合同也比比皆是。书面上写的是“劳务合作”“内部承包”,实质却是赤裸裸的转包、挂靠挂靠人借壳接活,承包人收个管理费便当起了甩手掌柜,到了工程尾声,真正干活的那拨人找不到钱,只能一路追到法庭门口。

更麻烦的是,在现行“宽进”的立案与保全实践中,大量并非真正实际施工人的主体也在浑水摸鱼,先上保全、先把发包人拉进来再说,真正做工程的反而被挤到队尾。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也让规则又发生了关键变化:以前大家习惯性诉发包人的那一套路数,正在被新规一点一点收紧,从“突破合同相对性”到“回归合同本源”从宽泛诉权到更精细的代位权与工资救济,如果你还沿用数年前的惯性思维,很可能出庭前就已经输了半步。

对建工律师而言,关键不在于会不会找法条,而是怎么在新旧规则交替、裁判思路重构的当口,重新搭建一套可复制、能落地的实际施工人办案方法论,做到既能保住当事人的钱,又能守住自己的专业底线。

1月13-14日19:00

实际施工人办案实战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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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14日19:00,智拾网邀请到曾任某法院民一庭庭长的前法官吕莉莉老师,为大家带来“实际施工人办案指引”,专门聚焦实际施工人的本质、认定与办案路径重构

吕莉莉老师有12年民商事审判经验,长期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疑难复杂案件,同时担任多家机构仲裁员,既熟悉一线办案实务中的各种“套路”和“坑”,又深度参与了裁判思路的形成与演进。跟着一位前民一庭庭长学习实际施工人办案,你得到的将不仅仅是零散的办案技巧,而是一整套来自裁判视角的实操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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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新解释之下,

重构实际施工人案件的处理路径?

要想真正把实际施工人案件打“准”,第一步就是回到制度原点,搞清楚实际施工人的本质是什么、到底如何认定

“人材机三要素缺一不可。”——无数律师都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却很少有人讲清楚标准。

然而,人、材、机如何才能算作真正投入到了某一个具体工程?工资表、考勤、发票、机械租赁合同、微信聊天、工程签证……哪些证据能搭起从“人材机”到“工程实体”的完整证明链?

现行制度下,还有一连串剪不断理还乱的逻辑需要捋顺。

比如,为什么同一工程在不同法院被认定成承揽、买卖、无名合同?背后到底是合同文本本身的模糊,还是法官对合同性质把握的差异?转包、挂靠常常套着“劳务合作”“内部承包”的外衣,如何在立案、开庭前就判断出其是否隐藏着严重违法的实质关系?

围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5-8条的核心修订内容,吕莉莉老师会用法官式的推演方式,一条条帮你重构办案逻辑:

过去实际施工人可以“见发包人就告”的挂靠情形,在新规下在何种情况下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那些习惯性将转包、违法分包案件全部打到发包人身上的诉讼路径,为什么会在征求意见稿中被明确限制、甚至被“取消直接诉发包人”

代位权的适用主体如何从传统的承包人,扩展到挂靠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工资债权与工程款债权的分离,又会如何影响工人、班组长、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各自的权利救济顺位

显然,这些并非单纯的条文变化,而是关系到你今后到底该替当事人走哪条路、起诉谁、以什么权利基础起诉的底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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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莉莉老师的讲解,会帮你彻底捋清脉络,从而在面对每一个案件时,都能有意识地选择:这里是适合代位权,还是适合工资请求权?还是应当在不同权利基础之间作组合设计

真正高阶的部分,则在于在新司解下分主体进行实操。吕莉莉老师还将把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承包人(尤其是涉及转包、挂靠的承包人)拆开来,分别搭建一套可执行的办案流程。

对于实际施工人一方,哪些情形下,挂靠人还可以获得特殊救济空间?怎样在起诉结构上兼顾代位权主张与工资请求,既不自相矛盾,又能最大化争取法院采纳?在证据管理层面,如何围绕“人材机三要素+代位权三要件”,搭建一套从立案到二审都经得起推敲的证据链?

站在发包人的角度,如何通过“付款台账+工资责任”的双线管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就提前锁定付款去向、层层签认责任边界,避免因为项目部随意盖章、口头承诺或模糊表述,被司法实践认定为应当承担额外责任?

对于承包人,尤其是涉嫌转包、挂靠的承包人,哪些行为会让承包人承担风险?哪些条款和操作方式能在合规框架内合理划清边界?如何在设计合作模式、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谈判时,就把这些隐形雷区一一排查掉?

可以说,吕莉莉老师这次直播,为你搭建起的是一整套实际施工人办案全链路指引:从本质与认定,到痛点拆解;从新规下的制度重构,到针对不同主体的实战路径,各个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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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系统重构对“实际施工人”制度的理解,真正吃透“人材机三要素”和“物化到工程”的证明逻辑;

在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新框架下,学会为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承包人分别设计清晰的诉讼与风控路径,避免沿用旧有惯性思维踩坑;

掌握围绕代位权、工资请求权、表见代理等关键节点的证据管理与举证思路,获得一套可复制、可落地、能经得起裁判视角检验的完整办案方法。

课程大纲:

一、实际施工人的“本质与认定”

1.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定义与制度起源

2.核心认定标准:“人材机三要素”缺一不可(如何证明“人材机物化到工程”?)

二、现行制度的“痛点”

1.法律关系混乱:同一工程被不同法院认定为承揽/买卖/无名合同

2.名实不符合同:转包/挂靠常以“劳务合作、内部承包”掩盖

3.建工领域表见代理、越权代理、无权代理的识别与责任归属

4.权利滥用:非实际施工人利用“宽进”立案保全发包人

三、新规重构——从“突破合同相对性”到“回归本源”

核心修订(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5-8条):

1.挂靠:仅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前明知”可突破合同相对性

2.转包/违法分包:取消直接诉发包人

3.代位权扩展:主体涵盖挂靠人+转包/违法分包人

4.工资与工程款分离

四、新规下“分主体实操”

1.实际施工人:从“突破诉权”到“代位权+工资”

(1)代位权三要件(必查):

①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

②承包人对发包人有到期债权

③承包人怠于行使债权

(2)挂靠人特殊救济

(3)证据管理要点

2.发包人:防控“付款台账+工资责任”风险

3.承包人(转包/挂靠):避免“管理费+工资”连带责任

讲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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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莉莉

曾任基层法院民一庭庭长

12年民商事审判经验

国内多家机构仲裁员

吕莉莉,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原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一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具有12 年民商事一线审判经验,尤其擅长建设工程房地产、执行异议、保险纠纷争议解决。共计审理4000 余件民商事案件,先后办理各类建设工程案件数百件,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认定、工程造价争议解决、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等有独到把握,擅长以裁判者思维从实务角度制定诉讼方案、补强证据、引导进程,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现任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品牌宣传委主席、鉴定委高阶培训导师,(新)第四、第十六、第十九工作组成员。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江门仲裁委)、南京仲裁委、烟台仲裁委、济南仲裁委、淄博仲裁委仲裁员、西安仲裁委员会评审专家(建设工程纠纷)、辽宁省法学会仲裁研究会特聘专家等。中国石油大学法律硕士硕士生导师。

参著:《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裁判指引》(法律出版社2023 年出版,又名“小红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出版社2025 年出版)《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裁判指引》(法律出版社2026 年待版)。近年来受邀为法官学院、高校、律协、国企、仲裁委等机关单位讲授建设工程价款、质量、司法鉴定等课程,受众数万人,反响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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