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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三亚市商品房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项目资金监管,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抽逃资金引发的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三亚市商品房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一、通过网站在线征集系统留言;

二、书面意见可邮寄至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285号三亚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6楼市住建局房产市场管理科(联系电话:88891918),或发送至电子邮箱sck6722@163.com。

为了便于联系,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意见的,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附件:

1.三亚市商品房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2.起草说明

(点击扫描二维码查看)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6日

附件1

三亚市商品房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项目资金监管,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抽逃资金引发的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资金,包括开发建设资金(含贷款资金)和房屋销售(含预售和现售)资金。

第四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四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资金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收取。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本市商品房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亚监管分局、三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商品房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章 土地出让环节的资金监管

第六条我市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挂牌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开发企业签订房地产开发准入协议,明确现售商品房项目以开发企业在我市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商品房项目资金唯一账户,并要求开发企业将开发建设资金(含贷款资金)和房屋销售(含预售和现售)资金全部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

预售商品房项目仍按照《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管理。本条第一款中的基本存款账户和第二款中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统称为资金账户。

第七条税务部门将资金账户纳入监管范围,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指导房地产主贷银行资金账户交易的风险监测,如发现开发企业开设账户异常,房地产主贷银行应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条建设项目全部销售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意向金、定金、购房款、按揭资金等)统一纳入资金账户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融资金融机构(如有)共同监管。

第九条建设项目已向金融机构融资,监管账户除留存建设项目至完工的资金外,还应留存已售房产对应的融资机构测算应还贷资金,用于保证金融机构融资偿还。

第三章 开发建设环节的资金监管

第十条 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度

依据房地产开发准入协议内容,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依法行使独立法人权利,且在项目依法纳税清算前企业总部履行投资人责任,严禁违规抽调挪用项目开发公司资金账户资金,严禁资金账户在项目建成交付和依法完税前抽挪资金或提前分红。

第十一条 实行主贷银行监测项目开发公司财务制度

项目开发公司确定的房地产主贷银行按“销售进度和回款进度同对比”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将情况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预警阀值,出现预警情形时,立即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主贷银行对在开发建设环节开发企业可能出现的资金账户抽挪问题及时约谈提醒,与项目开发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四章 房屋销售环节的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实行商业银行风险预警制度

赋予资金账户开设银行查询楼盘销售情况的权限,由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定期对监控项目销售进度和资金账户回款情况开展信息比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现售备案账户推送给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发现开发企业除资金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有标注购房款(含意向金等预定性质款项)的资金入账时,应立即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移交线索,并同步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对于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移交综合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三条 实行现房销售资金入账核查制度

在项目公司办理现房销售手续时,我市各商业银行须同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项目开发公司基本户信息。同时,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现售网签备案手续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银行资金监管系统确认购房人将房款汇入资金账户后,方可给予办理房屋网签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实行新建商品房分批解除抵押网签制度

对设定抵押权的预售或现售新建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备案手续时,须提交相应的还款解除抵押计划。在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环节,由企业提供按计划还款的证明以及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同意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协议约定,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后,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已经解除抵押部分的房产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商品房交易双录制度

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进行录音录像,由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对依法依规进行商品房交易、明示资金账户、将购房款转入资金账户、自担风险等事宜进行朗读承诺,并将该影像资料作为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的必要手续;未提供上述资料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房屋办理网签备案。

第五章 税收征管环节的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加大税收大数据赋能资金监管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依托资金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结合税收大数据开展常态化税收分析,聚焦企业利润转移风险点探索风险模型,对核查属实的情况及时通报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公安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三亚市商品房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项目资金监管,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抽逃资金引发的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三亚市商品房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依据及目的

商品房资金的规范与安全使用,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建设与按期交付,更是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受经济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挪用、抽逃项目建设资金等突出问题,导致项目资金链断裂、工程停滞、房屋逾期交付,工程被查封,并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如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证、群体性信访事件频发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和政府公信力。特别是自2020年3月我省全面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制度以来,由于商品房现房销售资金监管缺乏上位法律法规依据,无法形成有效震慑,商品房开发企业在自身企业利益的驱使下,违法违规收支销售资金现象突出,导致商品房销售资金“体外循环”风险凸显,制定覆盖全面的商品房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刻不容缓。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为六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出让环节的资金监管,开发建设环节的资金监管,房屋销售环节的资金监管,税收征管环节的资金监管等方面。

三、提请重点关注和讨论的事项

现售商品房项目的销售资金管理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自主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事项。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只能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约束,而对现房销售项目无资金监管的上位法依据。为有效防范开发企业抽逃销售资金,市住建局已于2024年将商品房现房销售资金监管立法建议报省住建厅、市人大和市司法局,此次建议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商品房销售资金进行监管。

四、潜在风险、下步文件流转程序及文件印发形式

《暂行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征求意见修改,不存在潜在风险。根据《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一)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建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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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陈思思

审核:廖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