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沣峪人民法庭外,秦岭“4・21”驴友遇难救援起诉案的一审第三次庭审尘埃落定,判决结果仍在漫长等待之中。这场被称为国内首例救援队被起诉的案件,如同一颗巨石投入舆论之湖,让“好心救援反遭追责”的争议席卷全网,既刺痛了无数公益救援者的赤诚初心,更叩问着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与价值底线。
事件的起点,本是一场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2025年4月21日,四名驴友罔顾禁令,相约穿越秦岭“光鹿跑兵冰”路线,这条未经官方开放的徒步路线,素来以地形险峻、天气诡谲著称,是户外圈公认的“高危禁区”。出发当晚,极端天气骤然突袭,七八级狂风裹挟着雨雪呼啸而至,四人的冲锋衣乃至贴身内衣尽数浸透,队伍被迫分散,两名驴友就此失联。22日凌晨,心急如焚的失联者同伴,向秦岭牛马救援队发出了紧急求助信号,家属更是承诺,愿为每位参与救援的队员支付1000元报酬,只求能尽快寻回亲人。
接到求助的那一刻,秦岭牛马救援队的队员们没有丝毫犹豫。他们连夜集结,星夜兼程,凌晨时分便抵达山脚下待命,清晨五六点就踏着刺骨的寒意,踏上了危机四伏的搜救之路。秦岭深山之中,沟壑纵横交错,瀑布高悬、悬崖耸立、碎石遍地,每一步都暗藏凶险。队员们在恶劣环境中艰难跋涉,耗费数小时体力,终于在当天上午十一点左右,于主路附近的草甸中发现了两名失联者的遗体。这场搜救,队员们不仅拼上了全副心力,更自掏腰包承担装备损耗,部分人甚至因请假救援被扣发工资。所有人都以为,这场悲剧会以遗体的交接画上沉重的句点,谁也未曾料到,五个月后,一纸冰冷的法院传票,竟会递到这群救人者的手中。
遇难者家属将秦岭牛马搜救队、多家公益救援组织、同行驴友、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等六方一并列为被告,给出的起诉理由更是令人错愕,“救援队阻止报警,耽误了最佳救援时间”。这一指控,让所有参与救援的队员倍感委屈与寒心。原秦岭牛马救援队成员杨某无奈解释,当时失联者的具体位置完全无法确定,“一条40公里的徒步路线,岔路口就有几十个”,盲目报警不仅无法让官方救援力量精准定位,反而可能因信息混乱延误搜救效率。更令人费解的是,部分被起诉的公益救援队,本是接到官方通知后才参与增援,全程分文未取,却只因“曾与杨某共事”便无端被牵连。队员邝某红着眼眶发出诘问:“我一分钱没收,累死累活上山救人,最后反倒成了被告?这以后谁还敢伸手啊!”
案件曝光后,舆论场瞬间分裂成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绝大多数网友坚定地站在救援队一边,怒斥家属此举是“恩将仇报”:“明明是自己非法穿越违规在先,出了事却让免费救人的志愿者背锅”“这是把好心人往绝路上逼,以后谁还敢做公益?”。也有少数声音试图理解家属的悲痛,认为“骤然失去亲人的痛苦难以承受,起诉或许只是情绪崩溃后的宣泄方式”。面对汹涌舆情,家属回应称,起诉是基于交警部门认定相关方存在责任,并非单独针对救援队,目前仍在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从法律层面剖析,此案的核心争议直指公益救援的责任边界。我国《民法典》第184条“好人条款”早已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初衷,正是为了打消善意助人者的后顾之忧,鼓励人道主义援助的践行。具体到本案,救援队是否存在“耽误救援”的过错,需要结合搜救流程、当时的天气条件、地形状况等细节综合研判,但法律的天平,理应向挺身而出的公益救援者倾斜,以守护这份弥足珍贵的善意。更不容忽视的是,遇难者非法穿越未开放路线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漠视规则的选择承担相应的风险。
此案折射出的深层问题,远比案件本身更值得全社会深思。一方面,户外探险者的“责任自负”意识亟待强化。近年来,秦岭“鳌太线”等高危路线因非法穿越引发的死亡事件屡见不鲜,却仍有不少人抱着侥幸心理以身犯险,全然忽视规则背后的安全保障初衷。另一方面,民间公益救援的保障机制存在明显短板。这些救援队大多由志愿者自发组成,既缺乏稳定的资金支持,也没有完善的专业保险,队员们既要承担搜救过程中的人身风险,还要面对事后可能缠身的法律纠纷。这种“高风险、零保障”的现状,早已成为制约公益救援事业发展的瓶颈。
而最令人心头一沉的,莫过于这样一句让人看懵了的消息:曾经在秦岭山区小有名气的秦岭牛马救援队,已于2025年6月宣布解散。一支守护生命的队伍,最终没能败给深山的艰险,却倒在了舆论的质疑与法律的纠缠之中,这无疑是对所有公益之心的沉重打击。
我们期待法院能给出一份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公正判决,既能慰藉遇难者家属的悲痛,也能还救援者一个清白,不让善良的心寒了一分一毫。更期盼未来当有人身陷险境时,依然能有勇敢者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因为在危难时刻,每一次挺身而出的救援,都是人性最美的光芒,这份光芒,值得被整个社会温柔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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