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7年,周明远与同学吴志航达成口头协议:由周明远借用吴志航名义购买乙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号房屋(总价117万余元)。
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首付款36万元由周明远通过其控制的甲实业公司、丙策划公司支付;
贷款81万元以吴志航名义办理,但全部月供由周明远或其亲属存入吴志航账户偿还,持续至2023年;
2007年10月,周明远向吴志航账户存入5万元,备注为“借名费”;
2009年房屋交付后,周明远完成两次装修,并一直实际占有、出租、收取租金;
物业费、供暖费、契税、维修基金等均由周明远支付;
房产证原件长期由周明远保管;
2022年,周明远将一号房屋出售给具备购房资格的张文博,要求吴志航配合过户,遭拒。
吴志航辩称:
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自己是真实购房人;
首付款系向甲公司借款,已偿还12万元;
因出国留学,公证委托周明远嫂子李秀芳代管房屋;
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户口也已迁入,应归其所有;
反诉要求周明远腾退房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周明远与吴志航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 周明远于10日内代吴志航清偿B号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剩余贷款并办理解押;
✅ 吴志航在解押后10日内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买受人张文博名下;
❌ 驳回吴志航要求腾房的反诉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虽无书面合同,但借名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
法院综合以下事实认定借名成立:
首付款、契税、装修、物业等全部费用由周明远承担;
16年持续偿还月供,有银行流水、证人证言佐证;
长期实际控制房屋(自住、出租、收租、保管证件);
吴志航对“为何不出资、不管理、不主张权利”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公证委托≠房屋归属证明
吴志航称委托李秀芳代管,但法院认为:
公证委托发生在购房之后,且内容仅为“代办手续”;
不能反推房屋归吴志航所有,更不能否定周明远的实际出资与占有。
户口迁入、自行还贷等行为不足以推翻借名事实
吴志航2012年迁户口、2023年突然变更还贷账户,均发生在周明远提出过户要求之后,有明显对抗意图;
此类行为不能否定此前16年的客观履行状态。
买受人具备购房资格,过户请求可支持
张文博符合北京购房政策,且同意接受房屋,过户具备现实条件,仅需先行解押。
四、律师提示(借名买房律师 · 靳双权律师)
借名买房无需书面合同,但必须形成“证据闭环”: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出资 + 还款 + 占有 + 证件保管 + 证人证言五位一体。缺任何一环,都可能败诉。
名义人“事后补救”行为难撼动既成事实:
如迁户口、突然还贷、声称“委托管理”,若与长期行为矛盾,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过户前必须清除权利障碍:
本案因存在抵押,法院明确要求先由出资人代偿贷款、注销抵押,再办理过户。这是央产房、商品房过户的通用规则。
买受人资格决定能否直接过户:
若周明远自行起诉确权,可能仅获“协议有效”判决;但因买受人张文博具备购房资格,法院可直接判令过户至其名下,一步到位。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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