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导读】
两兄弟注册了两家正规公司,招聘员工、建立网站、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看起来是正经的跨境电商生意。然而,他们销售的LV、GUCCI商品全是假货,销售金额高达192万元。案发后,辩护律师提出:这是公司行为,应该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个人减轻处罚。
这个辩护理由听起来很有道理。毕竟公司是合法注册的,员工是公开招聘的,业务流程也很正规。但法院最终驳回了这一主张,认定这是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这个判决背后,藏着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什么样的公司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当犯罪分子披上公司的外衣,法律如何穿透这层伪装?这个案件给我们提供了清晰的答案。
01 案例:兄弟俩的"跨国生意"
2009年3月,邱进特和邱进生两兄弟在广州市海珠区租下了三间办公室,挂上了两块公司牌子:上海易才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和广州特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哥哥邱进特担任上海易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广州特亿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弟弟邱进生担任广州特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采购。
两人的经营模式看起来很专业:
他们通过互联网招聘网络技术人员和销售业务员,建立了专门的LV、GUCCI商品销售网站,目标客户是外国消费者。收款方式也很正规,通过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使用西联汇款。
从2009年3月到9月,短短半年时间,销售金额就达到了192万余元。
但这个看似正规的跨境电商,藏着致命的问题——
他们销售的所有LV、GUCCI商品都是假货。
2009年9月16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和广州市工商局海珠分局根据LV商标代理人的举报,对这三间办公室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两兄弟被当场抓获,现场查扣假冒LV手袋92个、鞋5对、皮箱15个、皮带27条、钱包52只,假冒GUCCI手袋33个、鞋4对、钱包17只、皮带13条,共计258件商品,经鉴定价值22万余元。
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两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邱进特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十万元;邱进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十五万元。
02 争议:公司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邱进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的辩护律师抛出了一个关键辩护理由:
这是单位犯罪,不是个人犯罪。
辩护律师的理由听起来很有说服力:
第一,上海易才公司和广州特亿公司都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合法公司。
第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是以公司名义实施的,不是个人行为。
第三,招聘员工、建立网站、收取货款等所有经营活动,都是通过公司进行的。
第四,按照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而且通常会减轻处罚。
如果认定为单位犯罪,邱进特的刑期可能会大幅减少。
这个辩护策略触及了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
法律如何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公司这个"外壳"来逃避法律制裁?
03 法条: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法律对单位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这意味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但是,并不是所有公司实施的犯罪都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核心原则是:不能让公司成为犯罪分子的"挡箭牌"。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二,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这两条规定,正是本案的关键。
04 分析:如何识破"售假公司"的伪装?
法院在分析这个案件时,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售假公司"。
什么是"售假公司"?
就是那些虽然具有合法的公司形式,但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或者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这类公司有几个典型特征:
第一,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是正常经营过程中偶尔出现违法行为,而是一开始就打算干违法的事。
第二,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犯罪活动。虽然可能也有一些合法业务作为掩护,但主要精力和主要收入来源都是犯罪活动。
第三,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业务流程都是围绕犯罪活动设计的。
回到本案,我们来看看邱氏兄弟的公司是否属于"售假公司":
从时间线看,2009年3月两人租下办公室、注册公司,同月就开始销售假冒商品,一直持续到9月被查获。整整半年时间,销售金额192万元,查获假货258件。
从业务内容看,他们招聘的是网络技术人员和销售业务员,建立的是LV、GUCCI商品销售网站,所有的组织架构都是为了销售假货服务的。
从收入来源看,没有证据显示公司有任何合法的业务收入,所有收入都来自销售假冒商品。
这就是典型的"售假公司"——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您已阅读到60%处,法理分析继续】
法院特别指出:即使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即使以公司名义对外营业,即使实施了部分合法的经营活动,只要公司是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业务,就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这个判断标准非常重要。它告诉我们,法律关注的不是形式,而是实质。不是看你有没有营业执照,而是看你主要在干什么。
05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作出了明确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邱进特、邱进生以上海易才公司、广州特亿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建立网站、销售假冒商标商品,这些行为都是以公司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典型的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行为。
即使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即使以公司名义对外营业,即使实施了部分合法经营活动,也由于公司是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业务,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因此,判决两人分别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邱进特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十万元;邱进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十五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单位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6 解读: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
这个判决确立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公司的合法外衣不能掩盖犯罪的实质。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
第一,形式合法不等于实质合法。
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注册公司,租用办公场所,招聘员工,建立正规的业务流程。从形式上看,这是一家正常的公司。
但法律要看穿这个形式,看到背后的实质。如果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犯罪,或者主要业务是犯罪活动,那这个公司就是犯罪工具,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二,偶尔违法与以犯罪为业的区别。
有些公司有正规的主营业务,但在部分业务往来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或者是偶尔实施了不法行为。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
但如果公司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即使偶尔经营部分正当业务,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这个区分非常重要。
比如,一家正规的贸易公司,主要从事合法的进出口业务,但某次交易中销售了假冒商品。这种情况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但如果一家公司从设立开始,主要业务就是销售假货,虽然也销售一些正品作为掩护,那就是"售假公司",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三,单位犯罪认定的政策考量。
为什么法律要排除"售假公司"的单位犯罪认定?
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如果允许犯罪分子通过注册公司来实施犯罪,并且享受单位犯罪的较轻处罚,就会鼓励更多的人利用公司从事犯罪活动。
二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如果股东可以利用公司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挡箭牌",拿公司当保护伞,就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07 延伸: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于"以假卖假"的法律性质
本案还涉及一个有意思的问题: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认为不构成。理由是:
被告人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名牌产品,主观上不具有欺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是"以假卖假"。
消费者知道被告人销售的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是"知假买假"。
这个判断揭示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核心是欺诈,是让消费者误以为买到的是真品或合格产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侵犯的主要是商标权人的权益和市场秩序,不一定需要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
本案认定的犯罪数额是销售金额192万余元,而非查获的假货价值22万余元。
这是因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数额应当按照实际销售金额计算,而不是按照查获的未销售商品的价值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包括已经得到的和应当得到的收入。
08 启示:给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警示
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法律启示:
第一,不要试图利用公司来逃避刑事责任。
有些人以为,只要注册一家公司,犯罪行为就可以算作单位行为,个人就可以减轻处罚甚至逃避处罚。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法律不会被形式所迷惑,会穿透公司的外衣,看到背后的实质。
第二,公司的主营业务必须合法。
如果公司以犯罪活动为主要业务,即使有部分合法业务作为掩护,也不能改变其"售假公司"的本质,不能享受单位犯罪的待遇。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达到一定数额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本案销售金额192万余元,远远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判处四年和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是合理的。
第四,跨境电商要特别注意合规经营。
本案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向外国客户销售假货,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但法律的手臂很长,无论通过什么方式销售假货,都难逃法律制裁。
第五,商标权人要积极维权。
本案是LV商标代理人举报后,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才进行查处的。
商标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法律保护合法经营的公司,惩罚利用公司从事犯罪活动的行为。
当公司被用作犯罪工具,法律会穿透公司的外衣,直击犯罪的实质。"售假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个原则明确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公司逃避法律制裁。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法律面前没有挡箭牌,合法的外衣掩盖不了犯罪的本质。 无论披上什么样的外衣,犯罪就是犯罪,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要始终坚持合法经营,不要试图利用公司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只有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企业才能长久发展。
对于消费者来说,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要购买假冒伪劣商品。虽然"知假买假"可能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这种行为客观上助长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损害了正当经营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法律的温度,在于公正;法律的力量,在于坚守。
【素材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676号 邱进特、邱进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图文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