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当事人将生态草地转为耕作地的行为,实质上突破了用益物权的法定限制,混淆了经营自【主】权与用途管制权之间的法律界限。案子警示我们,任何土地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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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539期,开垦自家草地犯罪案

本案中当事人将生态草地转为耕作地的行为,实质上突破了用益物权的法定限制,混淆了经营自【主】权与用途管制权之间的法律界限。案子警示我们,任何土地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框架内进行。

一.案子简介

该案系一起涉及草原生态保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苗某为提升家庭收入,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其承包经营的天然草场进行大规模机械化翻耕,开垦种植经济作物。涉案草场面积达300余亩,原有植被已完全破/坏,土壤结构发生不可逆改变,草原生态系/统功能基本丧失。案发后苗某承认开垦事实,但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

法庭经审理认为,苗某的行为已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且承诺生态修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案件警示

1.承包经营权并非所有权,更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的法定用途。草原作为重要生态系/统,其保护和合理利用均受法律严格规范。个人经济效益追求必须让位于生态环境保护这一更高层级的公共利益;

2.行为人以“他人也有类似做法”或“自身对法律认知不足”作为抗辩理由,均无法从实质上否定行为的违法性。本案中,大面积草原被开垦的后果已非行政处罚所能涵盖,直接触犯了刑事法律底线。这警示我们,在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必须树立牢固的法治意识,任何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短期逐利行为,最终都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本案判决体现了生态环境司法中“修复优先”的理念。虽然被告人面临刑事处罚,但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修复承诺,符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生态建设的精神。

三、相关法律

1.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包括但不限于耕地、林地、草地等),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且达到数量较大标准,造成农用地严重破坏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草原并改变其原有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为数量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