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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李婉如与被告李建国系亲兄妹。

上世纪90年代初,李建国作为某单位职工,分得一套公有住房(后称“一号房屋”)。1993年房改时,该房屋可按成本价出售给承租人。因李建国不愿搬入新分配的一号房屋,经父母协调,兄妹达成口头约定:由李婉如全额出资购买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建国名下,房屋归李婉如所有;另一套家庭住房则由李建国一家居住。

李婉如随后支付了61,861.80元购房款(扣除李建国17年工龄优惠后的全部房款),并自1993年起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至今,承担物业、水电等全部费用。李建国从未在此居住,也未支付过任何费用。

2016年及2017年,李建国先后提起诉讼,要求李婉如腾退房屋,均被法院驳回。2023年,李婉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建国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李建国辩称:一号房屋系其单位福利分房,基于其职工身份和17年工龄取得;当初仅同意妹妹居住,并未转让产权;房产证及购房合同均由其保管;李婉如多年未主张权利,现因房价上涨才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一号房屋由李婉如与李建国按份共有;

✅ 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

❌ 驳回李婉如要求100%确权及过户的诉讼请求;

❌ 驳回李建国主张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的抗辩。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认为,房改房具有特殊政策属性,购房资格与工龄折抵属于单位对职工的福利。虽然李婉如支付了全部现金房款并长期占有使用房屋,但李建国提供的17年工龄直接降低了购房成本,构成对房屋的实质性贡献。双方虽有口头约定,但因涉及身份性福利,不构成典型借名买房关系,而应认定为共同购房合意。综合出资、工龄、占有等因素,酌定双方各占50%份额。

四、律师提示

房改房不同于商品房,工龄、职级、单位身份是产权认定的关键因素。即使一方全额出资,若使用了他人房改资格或工龄,法院可能认定为按份共有。亲属间口头协议风险极高,建议尽早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产权变更,避免多年后因房价上涨引发纠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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