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中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迁安中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机关: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第四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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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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