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过失,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其中,“应当预见”即“预见可能性”,是过失责任的逻辑起点。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它如同一把衡量管理者心智的标尺:你是否身处一个能够也应当看到风险的位置?
然而,在高度组织化、分工精细的现代生产活动中,这把标尺变得异常飘忽。将一套诞生于相对简单社会关系的古典刑法理论,套用在由层层指令、信息壁垒、技术黑箱和系统性压力构成的复杂管理体系上,其脱节与困境日益凸显。司法实践常常在这把飘忽的标尺与追求结果正义的公众情绪之间摇摆,导致许多并非真正“当罚”的管理者,被套上了刑事责任的沉重枷锁。厘清这一困境,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关乎刑法在风险社会中的恰当角色。
第一部分:理论之锚与实践之浪——“预见可能性”的三重实践困境
困境一:从“个体理性人”到“体系螺丝钉”的认知鸿沟
传统“预见可能性”理论预设了一个抽象的、具备完全理性和充分信息的“个体”。但在现代企业中,一个中层管理者更像是庞大机器中的一颗“螺丝钉”。他的视野被岗位职责、部门墙和汇报链条所限定。他所接收的信息,是经过过滤、简化甚至美化的;他所做出的决策,是在资源约束、工期压力和上级指令下有限的权衡。要求一个只掌握局部信息、且无权调动全局资源的“螺丝钉”,去预见一个由系统多重失效叠加引发的灾难性事故,是否超越了人类认知的合理限度? 司法实践往往未能充分体察这种认知鸿沟,倾向于以事故的惨烈结果,倒推身处相关岗位的个体“理应预见”。
困境二:“预见”内容的模糊性与无限回溯风险
究竟需要“预见”到什么程度?是预见到某一类抽象的安全风险(如“工地可能出事”),还是必须预见到事故发生的具体机理、确切时间和最终形态(如“东北角脚手架将于周三上午10点因扣件疲劳断裂而坍塌”)?前者标准过低,几乎使所有管理者都难逃其咎;后者标准过高,几乎无人能够达到。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在两者之间模糊滑动。更棘手的是“无限回溯”问题:如果事故由A环节引发,能否追究对A有间接监督关系的B、C、D的预见责任?这种追溯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在管理链条上不断向上、向周边延伸,导致责任范围的无限扩大,违背了刑法归责的明确性与比例原则。
困境三:客观证据与主观心理的证明悖论
“预见可能性”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却必须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简化证明路径是:只要当事人违反了某项安全规定,就推定其应当预见到违反该规定可能导致的后果。这实际上是用“违反客观注意义务”直接替代了对“主观预见可能性”的独立审查,是一种“客观归罪”的倾向。然而,违反规定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明知故犯,可能是对规定本身不理解,也可能是迫于不可抗拒的上级压力或资源匮乏而做出的无奈选择。后两种情形中,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在实质上是降低甚至缺失的。忽视对主观心态的精细考察,仅以行为违规反推主观过失,是当前司法认定中最普遍的误区。
第二部分:当代挑战——新业态、新技术与新型组织模式下的认知极限
随着社会发展,“预见可能性”的认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技术黑箱与算法管理下的责任稀释:在智能化工厂或平台零工经济中,安全风险可能由不透明的算法系统调度引发,或源于远程、自动化设备的隐性故障。一线管理者甚至高级工程师,面对的是一个无法完全理解的“技术黑箱”。当事故源于算法缺陷或跨域的技术耦合失效时,如何界定具体个人的“预见可能性”?责任极易在技术的复杂性中被稀释,最终又可能被武断地归于某个最接近现场的“倒霉蛋”。
敏捷组织与动态团队中的权责瞬变:许多互联网和项目制公司采用扁平化、敏捷化的管理模式,岗位职责动态变化,临时性团队快速组建解散。在这种环境下,个人的安全管理权责边界比传统科层制更加模糊。事故发生时,如何回溯认定某个成员在特定时间点对特定风险的具体预见义务?这给司法认定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系统性风险与“集体无意识”的归责难题:有些事故的根源,是一种弥漫在整个组织文化中的“集体无意识”,例如长期对某种轻微违规的默许,或为了生存而集体选择忽视安全投入。这种系统性风险是每个参与者共同塑造的,但又无法归咎于任何单一个体的独立决策。在此背景下,追究其中个别人员的刑事责任,其正当性基础是否牢固?这触及了刑法在应对系统性风险时的能力边界。
第三部分:辩护的破局之道——在困境中构建抗辩空间
面对这些困境与挑战,专业的辩护绝非消极否定,而是积极构建一个更符合现实、更精细化的“预见可能性”分析框架,以此为当事人争取公正。
核心策略一:进行“情境化认知能力”的精细化证据构建
这是辩护的基石。我们不能空谈理论,而必须用证据将当事人还原为“具体情境中的个体”。
证据清单与行动:
调取通信与审批记录:全面收集当事人的工作邮件、内部通讯软件(如钉钉、企业微信)聊天记录、OA系统审批流。目标是找出:他是否就安全隐患提出过正式警告或报告?他的安全投入申请是否被驳回?上级是否曾发出过“不惜一切代价赶工期”等可能压制安全考量的指令?
梳理岗位职责与实际权限文件:对比其《岗位说明书》与实际工作中的签字权、采购权、人事任免建议权。证明其名义职责与实权严重不匹配,尤其缺乏对事故直接诱因环节(如分包商选择、关键设备采购)的决策权。
构建“信息屏障”证据链:证明关键风险信息从未抵达当事人。例如,证明设备故障报警信号只发送给了第三方运维公司,而未接入当事人所在部门的管理系统;证明负责日常检查的下属隐瞒或篡改了检查记录。
引入“工作负荷与认知资源”评估:通过考勤记录、会议纪要、同时期负责的项目数量,证明当事人在事故前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认知资源已濒临枯竭,从心理学角度论证其注意能力在客观上已显著下降。
核心策略二:运用“专家证言”与“行业基准”打破检方推定
当检方以“违反规定即应预见”进行推定时,我们必须引入更权威的外部标准进行对抗。
具体操作:
聘请双重专家:一是技术专家,针对事故直接原因(如冶金、化工、土木结构)出具意见,论证该特定失效模式即使在行业内也属罕见或认知盲区;二是安全管理体系专家,就案涉企业的安全管理流程是否符合当时行业一般水平进行评估。重点论证:即使当事人完全遵循了该公司(可能本身存在缺陷)的流程,也无法避免此类事故。
进行“行业惯例”调查:通过行业协会报告、学术论文、同期同类企业的安全管理文件,证明在事故发生时,行业对案涉风险的普遍认知水平如何,当事人所在企业的做法是否明显低于此基准。如果并未明显偏低,则其个人“预见可能性”的基础便不牢固。
在庭审中设计“对比性询问”:向出庭的专家或侦查人员提问:“请问,根据行业标准,要预见您刚才所说的这种风险,需要具备哪些数据、设备和专业分析能力?我的当事人当时是否被赋予了这些条件?” 将法庭注意力从“他是否违规”转移到“他是否有可能知道”上来。
核心策略三:精准切割“行为瑕疵”与“结果预见”之间的因果链条
此策略旨在解构检方“违反A规定,导致B结果,所以你应预见B结果”的逻辑。
辩护话术与论证要点:
“规定目的”论证:深入剖析当事人所违反的那条具体规定的立法或制定目的。例如,规定“每日巡检”的目的是防止设备积尘引发火灾,而事故原因是地下承重柱被违规拆除。那么,未进行“每日巡检”与“承重结构破坏”之间,不存在可预见的、符合规定保护目的的联系。
“替代原因”强化:全力挖掘并证据化一个或多个足以中断或主导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例如,有证据表明事故直接原因是供应商提供了有隐蔽缺陷的材料,或是其他部门未经协调擅自改变了工艺。在法庭上清晰呈现:“我的当事人可能疏于管理,但真正砸下来的那块石头,是别人扔的,而且扔的方式完全出乎所有人的预料。”
运用“蝴蝶效应”不可预见性进行类比:向法庭说明,现代复杂系统中的事故,有时如同“蝴蝶效应”,初始条件的微小偏差经过系统放大酿成巨灾。从法律上讲,不能要求管理者预见所有“蝴蝶翅膀的扇动”。辩护词中可以写道:“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未能预见一场风暴,理由是他没有注意到三天前一只蝴蝶扇动了翅膀。这不仅是强人所难,更混淆了日常管理瑕疵与刑法上过失的界限。”
核心策略四:将“组织体系缺陷”塑造为量刑的核心情节
当个人责任难以完全排除时,辩护重点应转向责任分摊与量刑。
庭审策略与证据组织:
制作“体系缺陷VS个人作用”对比图:将企业层面在安全文化、资金投入、问责机制、信息沟通上的系统性漏洞,与当事人个人的具体行为并列呈现。直观地展示,个人行为只是系统失效洪流中的一小股。
申请“企业合规评价”作为量刑参考:如果企业事后进行了真合规整改,可邀请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出具报告,说明事故暴露的是“旧的、失效的体系”问题,并已建立新体系。将此作为对当事人从宽处罚的重要情节。
在最后陈述中引发法官的“同理心”:以一种冷静而富有感染力的方式陈述:“审判长,我们面对的不是一个漠视生命的恶魔,而是一个在有缺陷的系统中努力履行职责,却最终被系统巨浪吞没的普通人。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和预防,当悲剧的主要根源在于体系时,让这个体系中的个体承担全部刑责,能否实现这一目的?又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第四部分:案例实证——策略在法庭上的生动演绎
以下两个基于真实案件改编的案例,清晰地展示了上述辩护策略如何在实际中应用并影响判决。
案例一:L市化工厂爆炸案——聚焦“信息屏障”与“替代原因”
基本案情:2024年,L市某化工厂反应釜爆炸,造成多人伤亡。公诉机关指控负责生产的副厂长张某,未按规定每日巡查反应釜压力记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辩护策略应用:
情境化认知能力构建:辩护律师调取证据发现,该反应釜的压力数据已接入全厂中央自动化控制系统(DCS),并设有超压自动报警。该报警信号仅直接发送至总控室和驻厂设备供应商的远程监控平台,并未设置向张某个人手机或办公室的报警推送。张某的“每日巡查”职责,是基于系统正常运行的假设进行的常规巡视。
引入专家证言:安全工程专家出庭证实,在该行业现代化工厂中,对DCS系统关键参数的实时监控责任在于总控室值班员和专业运维公司,生产副厂长的职责是宏观管理,而非替代自动化系统进行实时数据盯守。事故直接原因是压力传感器突发隐性故障,传输了错误的安全信号,此属设备突发性、隐蔽性失效。
切割因果关系:辩护律师指出,张某“未每日手动记录压力值”的行为瑕疵,与“因传感器隐性故障导致系统误判而爆炸”这一特定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可预见的因果关系。真正的、不可预见的介入因素是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核心部件存在隐蔽缺陷。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在现有自动化管理模式下,不能要求张某对由技术黑箱(传感器隐性故障)引发的、且信息被系统屏障隔离的具体风险具有预见可能性。最终,张某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该案凸显了在技术密集型行业中,界定“预见”信息基础的极端重要性。
案例二:S市商业综合体坍塌案——聚焦“权责不匹配”与“体系缺陷”
基本案情:
2023年,S市一在建商业综合体裙楼模板支撑体系坍塌。项目部的“安全员”王某被指控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脚手架上违规堆载,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起诉。
辩护策略应用:
权责映射辩护:律师深入调查发现,王某虽名为“安全员”,但其劳动合同岗位为“资料员”,被项目部分配兼任安全资料整理和日常巡查。他没有对违章作业的罚款权、停工令签发权,甚至其提交的安全隐患报告,需经生产经理、项目经理两级审批后方能生效。项目部的实际安全决策权高度集中在项目经理和少数带班组长手中。
构建“集体无意识”与系统压力证据:证据显示,该项目为赶工,长期存在“重进度、轻安全”的文化,模板支撑架上临时堆载材料是普遍且被默许的做法。王某曾三次在内部周报中提及“架体荷载需关注”,但周报均被生产经理以“按计划推进,注意方式方法”为由驳回。同时,考勤显示王某同时负责三个标段的安全资料,工作严重超负荷。
量刑辩护中强调体系责任: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并未完全否认王某存在履职不到位,但重点强调:“王某是这个畸形管理体系中最末端、最无力的一环。他是一面镜子,照出的是整个项目安全管理的系统性溃败。让这面镜子承担碎裂的全部责任,无助于修复系统,也无益于司法公正。”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王某虽负有一定责任,但其“预见并有效阻止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其有责无权的地位和系统性压力而大大降低。同时,考虑到其多次报告的行为,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判决实质上认可了“权责不匹配”和“体系缺陷”能显著影响个人过失的严重程度和刑事责任大小。
律师结语
“预见可能性”理论的实践困境,折射出传统刑法理论在应对现代组织化风险时的力不从心。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为当事人脱罪,更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抗争——如同上述案例中所展现的——推动司法实践对“过失”的认定走向更精细、更人性化、也更谦抑的方向。
这要求司法者超越简单的结果倒推思维,真正深入现代管理的复杂肌理,去理解一个具体的人在具体体系中的认知局限与行为逻辑。法律的威严,不应建立在将个体作为体系祭品的基础之上。唯有当刑事责任的追究精准地指向那些在既有认知和能力范围内,本当预见且能够避免却仍选择漠视风险之人时,刑法才能真正发挥其行为指引与预防犯罪的功能,同时守护住最基本的个体公正。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预见可能性;主观过失认定;实践困境;刑事辩护策略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执业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系该所合伙人,尤其擅长处理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生产安全类刑事案件,并在企业刑事风险防控领域拥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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