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1.烟花爆竹是危险物品,国家对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

2.严厉打击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严禁利用微信、QQ群、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 。

3.严厉打击利用闲置厂房、院落、出租房屋等场所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设立中转库、超量存放、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4.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运输烟花爆竹,严禁违反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 。

5.依法关闭、取缔在居民居住场所、商场、超市等处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严禁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场所以外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严禁违规销售礼花弹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严格查处无证摊贩、沿街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6.严厉打击销售超药量、超规格、加装隔板垫板“假大空”组合烟花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以及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行为 。

7.严格执行《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平遥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严禁在禁放区域内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危险场所、重点保护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

8.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遥县公安局

2026年1月12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