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陆某到南宁办事时不慎遗失了一部手机,该手机价值2999元,手机壳内还有身份证。报警后查得,路人覃某拾到该手机。覃某接受派出所询问时,承认捡到陆某的手机,但自称因当时喝醉酒,导致手机再次遗失。陆某遂起诉至法院向覃某索赔。
陆某认为,覃某捡到自己的手机不妥善保管导致手机再次遗失,应照价赔偿。覃某则认为,自己不是故意弄丢对方手机,无须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拾得陆某遗失的手机,依法应当返还,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将手机返还前,也应当妥善保管。结合在案证据,覃某拾取手机后,未设法通知陆某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是简单地将手机放在车头屉桶内,其行为对手机的遗失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陆某购买手机与丢失手机的时间间隔较短,手机在该时间段内发生明显贬值的可能性较小,故法院作出判决:覃某赔偿陆某2999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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