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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众法律意识日益提高,在遇到劳动纠纷、债务追讨、房产争议等难题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已经成为了许多人的选择。然而,选择“法律咨询”还是“诉讼代理”,不少当事人因混淆两者服务边界,最终陷入“花了钱还误事”的困境。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为当事人审慎选择诉讼代理人提供了参考。

基本案情

喻某因被拖欠工资,希望走司法途径解决,通过某网络平台联系上某咨询服务公司。该公司以“律师总助”身份,用“多年办案经验”“成立专案团队”等话术诱导喻某相信其为律师团队,可提供诉讼服务,并与喻某签订《法律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代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代进行诉前调解、协助整理立案材料、代聘请律师网上立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

后因诉讼代理无法推进,喻某多次要求该公司出具律师执业证书遭拒,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款。

经查实,该咨询服务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和技术咨询、服务等。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法律委托服务合同》无效,某咨询服务公司向喻某退款六千余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仅限于法律咨询,并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本案中,某咨询服务公司以法律咨询之名行诉讼代理之实,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有偿代理民事诉讼等行为,干扰了诉讼代理秩序,其签署的《法律委托服务合同》应属无效,基于合同收取的服务费用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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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国家对法律服务行业及诉讼代理人主体有严格限定,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具备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公民在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时,切勿轻信网络上关于法律咨询服务的宣传,选择诉讼代理人时应审慎核实其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代理资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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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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