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打架,而“冲动的惩罚”不仅仅是身体的痛楚,甚至付出自由和财产的代价。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打架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当事人为打架买单的价码真不小。
基本案情
熊某二搭乘熊某一驾驶的小货车自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小河口村前往兰溪镇上,行驶途中遇到驾驶摩托车对向行驶的张某,因张某驾车行驶到公路中间影响到小货车的通行,熊某一遂言语骂了张某后驾车离开。张某不服,骑车掉头追停二熊的小货车后,上前与二熊理论,双方因此均下车,熊某二下车后骂了张某,张某遂拿起摩托车头盔砸了熊某二的头部,熊某二便用拳头与张某打了起来,熊某一亦上前踢了张某腿部一脚,路人赶过来后拉开了熊某一。熊某二与张某两人继续打斗,打到路边上时,张某被熊某二打得摔下河堤,熊某二跟着跳下去用膝盖顶住张某的腰部将其按在地上,并对其头部进行殴打,后两人被周围的村民拉开。张某被打受伤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17911元,并经鉴定此次外伤构成九级伤残。熊某一因其伤害行为被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熊某二因此次伤害行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张某在该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
(图源于网络)
民事判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伤害,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事情起因系其与张某言语冲突在先,熊某一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处理纠纷而引发了此次打架事件,对案涉事件的发生存在引起、推进作用;且在熊某二与张某殴打期间亦实施了暴力行为,有对张某伤害的故意,并在心理、情绪上对熊某二的伤害行为产生了促进、支持作用;同时,熊某一未能继续参与二人的打架亦系案外人阻拦导致,非其主观放弃。综上,熊某一、熊某二对张某均有共同伤害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伤害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双方均下车后先动手激化矛盾,张某为成年人,作为打架事件的先导者与矛盾加剧者,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熊某一、熊某二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55%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45%的责任,判决熊某一、熊某二向张某赔偿损失共计52268元。
法官提醒
冲动引发的“双重代价”再次印证了“法不容情,责无旁贷”。刑罚惩戒的是违法犯罪行为,而民事赔偿填补的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二者并不相悖。希望人们遇事冷静、理性解决,毕竟任何逾越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将以不同形式承担相应的代价,莫让冲动冲昏了头脑,成为了情绪的奴隶。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谢竹慧
2026年第8期之一
总第19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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