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
1.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活动。
犯罪对象为医疗事故。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实践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是各种各样的,包括诊断、用药、手术、麻醉、输血、护理等方面的违章行为。如在诊断时不认真不细致,把有病诊断为无病,把此病诊断为彼病,从而使病人失去治疗的时间、机会,造成严重后果。在用药方面,粗心大意,不认真核对,错把毒药或者非药物品当作治疗用药,导致病人死亡。在手术方面,由于马虎粗心,将不应切除的器官切除,或者将手术器械遗留在病人体内。在麻醉方面,违反麻醉禁忌或用药前不核对,用药量过大或误将其他药物当麻醉药使用,造成病人死亡。在输血方面,由于违反规章制度,查对不严格,给病人输入异型血液,导致病人死亡。在护理方面,如不按规定核对病人姓名而发错药、打错针,对一些需要特别护理的病人,如神志不清的患者,行动不能自理的患者,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发生严重事故,造成病人死亡、重伤等。
上述各种各样的行为按照其表现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一类是不作为。所谓作为,就是指医务人员实施诊疗护理的规章制度和常规所禁止的行为;所谓不作为,就是指医务人员本应履行应尽的职责而没有履行,如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致使急诊的危重病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抢救而死亡等。
上述行为必须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因此,构成本罪,必须是达到一级医疗事故或者二级医疗事故。如果行为人虽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但仅造成三级和四级医疗事故的,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医务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三、认定医疗事故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把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区别开来。
构成医疗事故罪必须属于严重医疗事故,即一、二级医疗事故。如果虽然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有违法、违规行为,也发生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是这种损害结果较为轻微,未达到致就诊人死亡、重度和中度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程度,则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2.把医疗事故犯罪与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区别开来。
后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病情或者病人的体质特殊而发生了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导致病人死亡、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由于对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行为人也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不良后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的,因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3.把医疗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区别开来。
后者是指医务人员因医疗技术水平不高、缺乏经验等造成的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不是因为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因而这种因技术水平不高等原因造成事故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范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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