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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20年11月X日,福建省某镇行政机关对刘先生(化名)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该行为后被法院确认为违法,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行政赔偿范围与标准的诉讼。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圣运征地拆迁律师提起上诉,案件最终由福建省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集中体现了在征收拆迁类案件中,被拆迁人与行政机关在赔偿标准、损失认定等方面的典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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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焦点与律师说法

房屋面积认定:合法证明与实际使用的冲突

圣运律师观点:

涉案房屋虽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175.5平方米,但实际建筑面积为354平方米,超出部分系上诉人于1999年扩建。当时《城乡规划法》尚未出台,扩建行为得到村委会允许,且同村存在大量类似情况。至今无任何行政机关认定超出部分为违法建筑。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精神,赔偿应保障被拆迁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直接按证载面积补偿将导致安置面积减半,显失公平。上诉人要求按实际面积安置,且不缴纳扩购费,符合情理与法律原则。

镇行政机关答辩:

一审法院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房屋面积并无不当。对于二楼加盖部分,法院已作相应认定,不存在完全不予考虑之情形。产权证明是认定合法建筑面积的法定依据,超出部分缺乏合法手续,不应与合法面积等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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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内财产损失:举证责任与数额认定

圣运律师观点: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未依法制作证据清单,导致原告举证困难的,若原告已提供照片、视频、清单等初步证据,法院应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认定。上诉人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屋内物品与居住情况相符,具备较强证明力。在镇行政机关未清点物品的情况下,一审仅酌定6万元损失明显过低,应结合市场行情、照片视频等材料,按照有利于上诉人原则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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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行政机关答辩:

拆除过程中已退还绝大部分生活物品,其余未返还物品,一审已综合考虑市场价值与折旧作出认定,数额合理。上诉人主张的损失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搬迁奖励与补偿标准:十年变迁下的公平性质疑

圣运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赔再4号判例,行政赔偿中的“直接损失”应包括被征收人可能享有的全部安置补偿权益,如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费等。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已被征收,因违法强拆导致补偿被赔偿吸收,应坚持“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同村其他被拆迁户近年所获搬迁奖励约为27.5万元,而一审仍按2010年标准判定15万元,明显不公。搬迁补助、临时安置等费用亦应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否则无法保障被拆迁人长远生计。

镇行政机关答辩:

搬迁奖励标准依据的是狮政综〔2010〕X号安置方案及相关片区标准,一审认定有据。上诉人所谓同村人员获27.5万元奖励并不属实,政府执行的是统一标准,不存在个别偏高情形。

律师费应否赔偿:直接损失的界定之争

圣运律师观点:

上诉人因诉讼聘请律师并支出代理费,该费用系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的直接损失范畴,应予赔偿

镇行政机关答辩:

律师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定范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法院裁定与启示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强制拆除发生于2020年,若仍参照2010年的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赔偿,价格明显偏低,可能违背公平合理原则。一审直接沿用旧标准认定房屋损失、搬迁补助、停产停业补偿等,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涉案房屋附属物、屋内动产等事实双方争议较大,需进一步核实。据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建议重审法院可就相关酌定款项组织双方协商。

本案凸显了在征收拆迁行政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不低于补偿”的赔偿标准、如何认定历史遗留建筑的面积、如何把握动产损失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仍是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亟待统一的难点。

法院在发回重审裁定中体现出的“照顾权利人实体权益”“参照标准不应明显脱离现实”的司法导向,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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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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