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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1月19日1版

超大体量案件下“质效双升”的突围

——解码广东法院审判质效三年攻坚行动之路

岭南春早,珠江潮涌。

这片全国经济最活跃的土地,也承载着最密集的司法需求——广东法院年收案量长期占据全国近十分之一。一方面,案件总量常年高位运行,“案多人少”的压力清晰可见;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愈加强烈,“定分止争”的使命重若千钧。量与质、效率与效果,这双重考题严峻地摆在眼前。

如何破局?自2023年起,一场覆盖审判全链条的“综合提升审判质效”三年攻坚行动在南粤大地展开。收官之时,数据勾勒出意味深长的曲线:2025年,全省办结案件382.75万件,较2022年增长38.08%;与此同时,二审、申请再审案件数明显下降,92%的矛盾纠纷在一审程序中实质化解。

案件办了更多,“案生案”却明显减少——这“一升一降”的反差背后,蕴藏着怎样的司法治理智慧?

源头之问:如何让矛盾“化于初始”?

面对每年涌入的海量纠纷,如果全部进入诉讼程序,司法体系能否承载?又如何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这成为广东法院近年来着力破解的核心课题。

去年10月,阳春市某小区因绿化维护、电梯维修等问题,127户业主与物业公司僵持不下,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则因收费率不足三成难以运转。立案庭庭长邹明远接到案件后,并未直接排期开庭,而是迅速启动“法院+综治中心”联动机制,邀请退休法官调解员黄飘介入。经多方协调,物业列出整改清单,业主也逐渐理解合同义务,一场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的纠纷在前端得以化解。

这起案例,正是广东法院主动将司法力量嵌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多元共治矛盾过滤机制的一个缩影。

为强化司法在基层治理中的参与作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直单位中率先印发参与综治中心运行工作指引,推动全省法院实现县、乡级综治中心100%入驻,420家人民法庭全部入驻镇街综治中心,形成“双向派驻”模式,实现司法与综治资源的实时联动。

“我们不仅入驻,更通过系统对接实现功能融合。”广东高院立案庭庭长邓巨良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统建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已与广东“粤平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云平台全面对接,纠纷从发现、分流、调解到司法确认,全流程可在线完成,真正实现“发现在早、化解在小”。

在基层联动之外,广东法院还将共治网络延伸至行业领域。近三年来,广东高院主动牵头,与省住建厅、人社厅、妇联、工商联等16个部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针对金融借款、物业服务、劳动争议等十大类高发纠纷,法院还推出前端调解工作方案,推广“示范调解+批量指导”模式,推动同类纠纷集约化、专业化化解。

司法建议也是纠纷源头预防的重要抓手。广东高院推动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在全国率先从省级层面将司法建议纳入社会治理体系统筹推进。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6987件,着力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预防类案。例如,针对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深圳中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完善监管,相关信访件同比下降46.9%,因商家停业引发的投诉下降44.33%

三年来,通过上述多层联动、多元共治的方式,全省法院经前端调解化解纠纷超过180万件,大量矛盾化于萌芽、解于诉前,不仅为法院审判工作有效减负,也逐步形成了“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矛盾纠纷化解体系。

从“坐堂问案”到主动融入治理大格局,广东法院通过机制创新、平台对接与行业协同,正逐步走出一条司法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的实践之路。

效率之问:正义如何跑出“加速度”?

当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下一个现实难题便是:在案件总量持续高位的背景下,如何让正义不但不缺席,还能更快实现?答案指向审判管理的精细化、数据化与智能化。

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横沥法庭,庭审刚结束的法官张利宝轻点鼠标,庭审笔录与证据材料便自动归入电子卷宗,随即高效开展裁判文书撰写制作,完成后由团队书记员同步校对、报请法官审批签章。文书生效后,随即电子流转至法庭的“智审集约中心”。集约中心在收到系统提示后,立即开展裁判文书的送达准备与后续归档工作。

这一系列无缝衔接的操作,背后是一场深刻的审判流程再造。

“以往大量时间耗费在事务性工作上,”张利宝感慨,“现在这些环节由集约中心标准化处理,法官更能专注庭审与裁判本身。”效率提升立竿见影——2025年,该法庭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7.9%,平均审理周期缩短12天。

横沥法庭的“微观”实践,是广东全省法院“宏观”效率变革的缩影。面对超大体量的案件,如何统筹公正与效率?广东高院构建起“宏观统领、中观统筹、微观督导”的“大审管”体系。

“高院把握宏观运行平衡,中院统筹辖区法院,院庭长加强个案督导,”广东高院审管办主任侯向磊介绍说,“这一体系持续迭代,并每年围绕‘巩固提升’‘攻坚克难’‘创优争先’等主题推进,核心是拒绝‘一刀切’,实现‘量体裁衣’。”

怎样“量体裁衣”?广东高院以全面准确落实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为根本出发点,密切结合广东实际,创新推出“一降两升三优化”目标评价体系,目前已迭代至3.0版。该体系针对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地区、中院与基层法院在案件类型、复杂程度、人员负荷等方面的差异,设置个性化目标区间,引导各级法院精准发力。

广东高院锚定审判质效双提升目标,制定“六五改革纲要”实施意见,提出60项重点改革任务,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各领域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以强有力的改革攻坚不断破解审判质效提升过程中的瓶颈问题。

科学管理,根基在于数据。“用数据说话、靠数据决策”已成为广东法院审判管理的新常态。在定期召开的“审判数据会商会”上,院庭长们面对数据大屏开展“精准诊疗”:存案堆积亮“红灯”,审理迟缓现“黄灯”,移送超时发“警报”。

“管理从‘凭经验’转向‘看数据’,实现对问题的靶向整治。”广州中院综合提升审判质效办公室主任田绘说。

针对上诉案件卷宗移送耗时长的普遍难题,广东高院率先开展“上诉案件移送工作”专项评查,明确“明显拖延”“严重拖延”等评查标准,推行电子卷宗同步生成、统一移送流程、节点超期自动预警与通报问责等一系列“硬举措”,使全省法院案件平均移送时间缩短近50%

科技赋能之下,广东法院将法答网作为统一裁判标准的“云端智库”,将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精准裁判的“智能导航”,法答网三年来解答广东法院法官疑问累计2.9万条,案例库广东法院累计入库案例334个,疑难案件审理周期有效压缩,让公平正义更加高效、可预期。

效率提升最终体现在数据上:三年来,全省法院结案934.52万件,较此前三年增长近100万件;办案周期平均缩短27.8%。在科学管理与数据赋能的双轮驱动下,审判体系正运转得更加高效、更加顺畅。

最优之问:何以实现“案结事了解心结”?

案件办得更快了,但司法追求的目标仅止于此吗?当判决未能平息对立,甚至引发新的矛盾时,“效率”的意义又该如何衡量?近年来,广东法院将改革重点指向更深层次的目标——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让公平正义更快、更好、也更有温度。

近日,近日,广州越秀法院法官郭雪收到了一面由原被告共同赠送的特殊锦旗。这起缠绕多年的公司纠纷,自2013年起因股权与资产多次变更,在新旧股东之间引发了资产归属、经营分红、转让款支付等一系列矛盾,衍生出7起关联诉讼,公司经营一度陷入停滞。

“一判了之当然简单,但真能化解多年心结吗?能避免后续的执行难题吗?”郭雪选择了更具挑战却更彻底的方式:一揽子调解。最后一次调解从下午持续到深夜,历经七个小时,她既帮助各方厘清债务、明确股权方案,也耐心开展情绪疏导。最终,所有关联纠纷一次性解决,公司重获生机。

“办案不是为结案而结案,”郭雪感慨,“很多判决在法律上并无问题,但要实现真正化解,需要‘如我在诉’的共情,以及法律之外的努力与坚持,去寻找最优解。”

这样的理念,已从个体实践转化为系统性的制度探索。广东高院专门印发《全省法院实质化解纠纷工作方案》,推出29项具体举措,倡导法官不仅当好“裁判员”,也要努力成为“调解员”“普法员”。

各地法院纷纷涌现创新实践:广州法院引入71家市场化调解组织,成功化解商事纠纷1.4万件;韶关法院设立司法释明中心,建立全流程释明机制,上诉案件数量同比下降12.6%;广铁法院构建行政争议“1+N+N”府院联动化解机制,前端化解批量涉城市更新案件,调撤结案15554件。

为提升裁判说服力,广东高院持续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与说理能力评查,推动文书融贯法理、事理与情理。在最高法院近两年的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广东获奖数量连续位居第一

判后答疑与涉诉信访,被视为实质解纷的“最后一公里”。广东高院出台专门规定,推行信访“首办责任制”,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阐释法律,着力解“法结”、化“心结”。全省法院“案访比”长期处于全国最优行列。

数据默默印证着改变:三年来,广东法院审限内结案率上升12.82个百分点,上诉率下降6.27个百分点,多项审判质效指标达到近十年最优。

三年探索,潮涌珠江。广东法院的改革步伐仍未停歇——那份对公平正义更具速度、更有深度、更富温度的追求,正像珠江之水,不断向前奔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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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岭南答卷的司法启示

三年攻坚,三年蝶变。广东法院的实践清晰地揭示出一条系统提升审判质效的路径:向外融合,主动将司法嵌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变“被动收案”为“主动治理”;向内革新,依托科学管理与数字赋能,重塑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更依靠广大法官“起而行之”的担当,以日夜辛勤将三年蓝图化为现实;向心回归,以“如我在诉”的情怀追求矛盾实质化解。

这条“前端治未病、诉中提质效、全程重化解”的路径,构成了超大体量压力下司法高质量发展的“广东方案”。它不仅是流程的优化,更是深刻的理念变革、系统的机制重塑与全体干警奉献精神的有机统一。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解心结”,这份来自改革开放前沿、凝结智慧与汗水的司法答卷,为破解“案件总量大与定分止争难”的普遍困境,提供了富有借鉴意义的实践样本。

来源:人民法院报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余淑娴

采写:林晔晗 陈明蔚 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