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胖胖。
陀思妥耶夫斯基曾说:
“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甚至恶人,要比我们想象中的他们幼稚得多、天真得多。其实我们自己也一样。”
事实证明,我们还是低估了某些人对规则的理解方式。
在他们眼中,底线并不是不可逾越的界限,而是一种可以反复试探、反复调整的弹性空间。
只要局面对自己不利,立场就可以立刻切换,只要身份换得足够快,是非自然也就模糊了。
这是最近一则被报道出来的案例。
原告王某某在农贸市场向75岁的滕某某买红薯,付款时被发现使用假币。
滕某某和女儿为了防止对方逃走,把人控制住准备交给公安机关,过程中对方脸部受伤。
民警赶到后查实:
王某某非法持有并使用假币600元,被行政拘留7日。
之后,王某某以健康权受侵害为由起诉滕某某父女,索赔168253.06元。
很多人看到这里第一反应是什么?
我想,大概率是两句话。
一句是:这也太不要脸了。另一句是:如果法院没有驳回,那以后谁还敢拦?
这里面最为无耻的,我想是使用假币的人,拘留完出来之后,转身要拿十几万。
原告的违法行为已经被查实、也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可他仍然可以在另一个赛道里,用受伤这个结果当筹码,把自己放在被侵害的位置上,要求守法者赔钱。
至于受伤之前发生了什么、你是怎么受伤的、你为什么会出现在那个场景里,这些都可以在叙事里被弱化,甚至被省略。
滕某某女儿回忆当天经过说:“来了个女的戴着口罩和头盔,买我爸的红薯。我爸发现这是前两天骗他钱的,一把抓住了她,在扭打过程中使她受了伤。”后来收到法院传票,她非常惊讶。
我能理解这种惊讶。这换谁都会惊讶。
按理说,你用了假币,你被抓到了,你被警察带走,你受罚,你结束。
可现实偏偏是,你用了假币,你被抓到了,你受罚,然后你回头把拦你的人拖进泥潭,要求他为你的后果买单。
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当守法者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自助行为,法律到底承不承认?到底保护不保护?
浦口区法院的裁判逻辑很清晰: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但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即是你可以在必要范围内先把人留住,但你必须马上报警。
法院认定滕某某父女的行为属于正当自助:他们拉扯、按倒,是为了避免原告逃离现场,目的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追回被骗款项。
拘束后立即报警,之后继续拘束是为了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都没上诉。
我想,正是这样的判决,法律才让守法者感到安全感!
如果你一次次看到守法者吃亏、出头者被反咬、拦人者被索赔,你让普通人怎么相信?
他会学会的是另外一种经验:别出头,别较真,别惹麻烦。
所以这正是这案子最有价值的地方,就在于它至少传递出一个信号:
守法者在紧迫情境下采取必要自助,不必因为违法者的受伤结果就被反向惩罚。
很多时候,所谓的人心险恶,并不是因为规则不存在,而是因为规则太容易被懂规则的人拿去对付不懂规则的人。
168253.06元,这对卖红薯的老人来说,意味着可能要卖很多年红薯,意味着一个家庭要承受极大的压力,意味着晚年本就不宽裕的生活会被一下子砸穿。
承办法官说,“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我同意。
法律的价值,正是承认人在紧急情境下的合理反应,并给它画出边界。
这份判决至少做到了这一点。
滕某某女儿说,2024年12月31日收到判决书,那天正好是父亲生日,是给父亲最大的一份礼物。
可父亲在2025年4月已经去世,生病时一直挂念这事。
你能想象到一个老人临终前挂念的是这一句“我没错吧?”
他抓住对方的那一下,结果呢?反而被告了。
所以这份判决对他来说,才像一份迟到的证明:
你没错。
如果一个判决的结果是:坏人更容易得利、好人更容易被惩罚,那它就会制造更大的社会冷漠。
如果一个判决的结果是:坏人不敢轻易试探、好人不必因自保而恐惧,那它就能给秩序留下一点点温度。
这一次,南京法院至少没有让那个卖红薯的老人,成为被规则反噬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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