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是农民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失去土地就很有可能会让农村村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因公共利益需要,也避免不了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以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着很严格的规定。
在补偿方面,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需要及时支付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具体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其以后的生活有保障。
在征收程序方面,征收方需要保障被征收人各项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获得补偿安置利益的权利、救济权、参与权,对征收补偿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等等,这在土地管理法中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最主要的一个程序则是用地审批环节。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可不像征收国有土地一样,征收方需要在完成前期的征收工作之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需要先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方可推进征收工作。而办理农用地转审批手续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落实具体的征收补偿款。一般只要落实了征收补偿工作,征收方就可以提交其已经履行了征收前期工作的证明文件,和落实了补偿款的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征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从原则上来说,如果整个征收环节并非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推进的,征收方也没有具体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程序,那么申请征地则可能无法通过,也就意味着,征收方不可以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推进征收工作。
所以,凯诺律师要在这里提醒大家的是,在遇到土地征收之后,一定要审查征收审批环节,包括有没有征地批文,获得征地批复文件之前,征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获得征地批复之后,征收方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开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如果从始至终,被征收人都没有见到过任何的征地批复文件,并征收方已经实际占用了土地,那么此次征地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征地批复起着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有了征地批复文件,从表面来讲,一是说明征收方可以继续推进征收工作了,二是可以说明征收方的征收前期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其征收行为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但如果没有征地批复文件,很明显征收方的行为就属于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
对于有征地批复文件的,我们之前也已经说过很多次,就需要审查该份文件的合法性,比如征收方有没有将征收信息告知自己,包括补偿标准,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目的等,有没有保障自己的选择权、参与权等,征地批复文件中是否有相关部门的红章,征地批复内容是否符合此次征地的情形,其日期是否有效等。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常常会在征地审批环节做手脚,而最常遇到的情形之一就是,经常以别的征收项目的征地批复文件来糊弄广大被征收人,或者是以欺骗的手段骗取征地批复文件,要么就是拿着几年前的征地批复文件来充当现在的审批手续。
但事实上,征地批复的有效期限只有两年,如果该项目早在两年就已经获得了征地批复文件,但是因各种原因导致征收工作并没有实际开展,而是在几年后才重新启动,但此时,征收方想要重新启动征收工作,就需要重新申请征地审批手续,不能再拿以前的来充当。
因此,凯诺律师要在这里提醒大家,在看到征地批复文件之后,一定要拍照留证,并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若征地批复文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建议被征收人拒绝交出土地,或者是搬迁(尤其是在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可补偿却迟迟没有到手的情况下),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倘若遇到征收方在未办理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且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也没有得到保障等,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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