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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郑律师代理的又一起rush行政诉讼在北京法院开庭了,有意思的是,今天我把“亚硝酸异戊酯吸入剂”带到了法庭上进行说理。
“如果仅仅依据检测出含有《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成分即认为是危险物质,那代理人手中的到底是药还是危险物质呢”,郑律师在庭审中如此说明。
⬆️庭后合影⬆️
现在将本次庭审中出现比较有趣的地方跟各位分享一下。
本文,郑律师仅围绕被告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展示和成熟,至于该等记载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庭审中并未形成明确结论。本文亦无意作出判断,仅对部分证据内容及庭审情况予以呈现,供各位参考。*如无特殊说明,配图中蓝色马赛克均为同一日期。
1.执法人员8分钟穿梭京城80公里
首先看《接报案经过》。
该材料记载:当日12时许,办案机关接到刑侦支队下发的违法线索。
再看《检查证》记载的时间。
当日12时08分,被告即已在原告位于北京市另一行政区的住所内实施入户检查。
至于具体由哪一办案机关实施检查、原告具体居住于北京市哪个行政区,郑律师不便在文中披露。但根据公开地图测算,涉案派出所与原告住所之间的行车距离,约为80公里。
针对这一时间与空间上的衔接问题,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回应称:“执法人员不在派出所,当日系市局统一部署、统一安排,不存在原告代理人所称‘8分钟80公里’的问题。”
原告代理人当庭追问:“当日系在市局?”并同步查阅地图后指出,即便以市局为出发点,亦难以在8分钟内到达原告住所。
对此,被告代理人表示“不方便透露”。
各位,步行8分钟约可行进500米,这还不包括下楼、准备手续、打印手续、穿衣、带钥匙等琐碎的时间。
基于上述证据记载与庭审陈述之间的关系,《检查证》与《接报案经过》所反映的事实是否具有内在一致性,留待各位自行判断。
欢迎在投票区评论区分享您的看法。
2.扣押笔录和检查笔录的同步录像
本案亦有一处较为罕见之处:在《检查笔录》及《扣押笔录》中,均明确记载“全程执法记录仪录像”。
庭审前,原告代理人已向法庭书面申请调取上述两段执法记录仪录像。
依以往同类案件的处理惯例,原告代理人原本预期被告仍将以“录像已被覆盖、无法调取”为由予以回应。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被告代理人当庭表示,该两段录像可以提供。
对此,原告代理人亦感到意外。
这一表态,与以往相关案件中的常见答复形成鲜明对比。
最终,审判长当庭明确要求被告于一周内向法庭提交前述两段执法记录仪录像。
至于被告是否真的能够依限提交,让我们拭目以待。
3.离奇的分身
依通常办案常理,涉案物品一经送检,应当由鉴定机构统一接收并保存,直至鉴定程序结束。
回看本案两份文书的制作时间,可以发现一个值得注意的时间节点:
《扣押笔录》记载的制作时间为2025年6月X日19:15—19:25;
而《鉴定意见送达告知笔录》的制作时间为2025年6月X日19:35—19:45。
这一时间顺序,值得仔细推敲。
若案涉物品已于当日完成送检,则该物品理应存放于位于北四环的鉴定中心。
然而,《扣押笔录》却显示,在送达鉴定意见前约10分钟,案涉物品仍在被告办案场所内被“同步录音录像”予以扣押。
在鉴定物品的实际存放地点、送检时间与笔录记载内容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自洽之处,有待进一步查明。
4.律师观察
以上内容,仅是本次庭审中若干颇有意思细节的一小部分。
其实本案还有更多有趣的地方,比如:案涉物品未依法保全30天,处罚次日即被销毁;先检查、再传唤、再正式立案;未通知被拘留人员家属;《物品收缴清单》注明处罚当日物品即被销毁;被告委托对亚硝酸异丁酯、戊酯进行鉴定,却不认可代理人“亚硝酸异戊酯吸入剂”的举例......
如果各位对以上话题有兴趣,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告诉我,我会尽快更新。
郑律师在今日文章中,尽量避免表明立场,毕竟案件尚未作出最终裁判,当然,不表态并不等于不允许讨论。
欢迎各位通过投票或评论区互动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
最近我也注意到,自己曾经一些“自以为逻辑严密、道理充分”的观点,未必真的如我所想的那样“正确”。
在此前的多篇文章中,我的观点也确实受到了不少读者的批评,对此,我不仅不反感,反而颇为受用。
毕竟,观点本身很难简单区分黑白是非,更多时候,只是立场与视角不同而已。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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