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方面解雇员工,直接跟员工说一声就行?不行!近日,无锡人社部门发布劳动仲裁典型案例并提醒: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先通知工会征求意见,这就像做手术前要告知家属一样,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不能省略。

据案例,小赵(化姓)通过某求职APP成功入职无锡一家网络公司,具体从事客户经理的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试用期为3个月,底薪4000元,绩效1000元,还增加了一条特别约定,即“试用期期间,公司可解除此劳动合同,提前一天告知即可”。

入职一个月后,公司主管突然对小赵说,“你是新人,没有工作经验也没有车,明天不要来上班了”。次日,小赵就被退出公司办公系统,并收到信息推送“您的离岗申请已被发起,请关注”,还提示“请完成您的离岗待办”等。

要是不合适为啥不早点说?明明都工作一个月了,怎么突然就不合适?对此,小赵很委屈,他觉得公司仅提前一天告知自己“走人”不太合理。于是,小赵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4000元。

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但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即使没建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得通知单位所在地的工会,否则属违法解除。

此外,本案中小赵与网络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试用期间,甲方可以解除此劳动合同,提前一天告知即可”这一条特别约定,排除了劳动者法定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强制性规定,因而也无效。

如果用人单位图省事,没通知工会就把人辞了,怎么办?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表示,即使单位解雇的理由和依据没问题,但没按规定通知工会,劳动者也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自身意愿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经开庭审理后,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小赵与网络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的“特殊约定”无效,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定流程属于违法解除,并作出裁决要求网络公司向申请人小赵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4000元。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