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13922380448)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非税勿犹。
最高法的理解与适用出来后,很多原先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当事人,现在改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了。
现在问题来了。
受票方是抵扣方,是造成税款损失方,根据新规,却是定逃税罪,要么交点钱了事,要么判的很轻。可谓高高抬起,轻轻放下。
开票方是提供逃税工具方,不是税款损失的直接造成者,却判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分钟十年以上。
你叫开票方、开票方家属怎么服判。
我接了很多开票方的咨询,他们基本上都觉得这种判法太不公平了,太双标了,都是不认罪认罚的,都是要上诉的,都是要对抗到底的。
开票方、开票方家属如此反应,理所当然,正常的不得了。你不要给我讲什么牵连关系,凭老百姓的朴素的常识,我卖一把刀给你,你拿去抢劫了,你赔点钱或者判个三年以下就了事了,我这个卖刀的,却判了个十年以上,我肯定不服啊。
一个刑法理论,在逻辑上再怎么精细,再怎么完美,适用到具体案件中的结果,却是违背老百姓的朴素情感的,大部分老百姓都是不服的,那就是没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扯淡理论。
更不用说,这些理论其实粗糙的很呢。最简单的例子,这种判法,理论界的刑法专家,有哪个同意的,几乎所有的刑法专家都说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实是历史的产物,现在都金税四期了,现在去税务机关是领用发票了,不是领购发票了,这个罪名已经完成了他的使命,应该放到博物馆那里去了。
有的刑法专家比较温和,就会表态,哪怕把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已经填写的发票,这个罪名的量刑这么重,无论如何,你都要设置一个出罪口啊,很涉嫌这个罪名的人,很多都是实体企业家,现在好了,现在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比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容易,量刑却是一样的,司法解释不是说要限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吗,你这种限缩方式,还不如不要限缩呢?
人大应该出来表个态了:
要么按照立法原意,重申一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发票实际上是空白发票,;要么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限缩,明确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是以骗取税款为目的,或者需要客观上造成增值税款被骗损失;再不济也要说一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满足来者不拒,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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