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宁德寿宁曝光4起违规野外用火典型案例,森林防火红线莫触碰,以身试法必严惩!
案例一
2026年1月14日9时许,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武曲镇村民林某某,为清理田地违规采用烧野草的方式野外用火,所幸民警巡查时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引发火灾及重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1月10日12时许,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斜滩镇厝基村村民全某在农田焚烧田埂杂草时,因看管疏忽引发火情,火势蔓延造成周边3亩农田被烧及财产损失。
1月12日,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身违法行为,鉴于全某具有主动投案、坦白认错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未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后果,民警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三
2025年11月30日11时许,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斜滩镇水北村村民柳某,在仙岩岗山头违规野外用火,焚烧草皮与松木,未待火完全熄灭即离开。
其行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寿宁县公安局依法对柳某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四
2025年11月24日,违法行为人叶某某在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凤阳镇下党村违规焚烧田埂杂草,引发火灾。
11月27日,叶某某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身违法事实,凤阳派出所民警依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禁火令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森林草原防火
编辑:施滢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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