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小”“偷得少”
是否就可以不用承担法律后果?
答案当然是“否”
1月19日
大冶市一名15岁未成年人
因盗窃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这是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施行以来
大冶市首例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
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点击查看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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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17:00许
大冶市公安局东岳路派出所
接到辖区群众报警
称其店门口车内存放的
三条香烟被盗
接警后
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经细致研判
民警迅速锁定嫌疑人
熊某与陈某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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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凌晨3时许
熊某伙同陈某持手机照明
沿街逐车试探车门是否上锁
实施“拉车门”盗窃
1月19日13:00时许
民警在熊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熊某主动交代了此前另两起
“拉车门”盗窃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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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值得关注的是
熊某今年15岁,系未成年人
但由于涉案金额较大
并且多次参与共同盗窃
目前
熊某已被大冶公安依法行政拘留10日
同案犯已确认身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罚条款作出调整,打破了原法律对未成年人行政拘留“一刀切”的局限。
明确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或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
对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的,公安机关也将依法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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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不再是“免罚金牌”
未成年人也应为其
严重或重复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面前无侥幸
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
都要守住行为的底线
来源:大冶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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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冯国栋 责编 / 肖姿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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