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之十三:无效婚姻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十三篇,介绍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概念:
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无效婚姻不是一种婚姻种类,而是用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概念,属于无效的身份法律行为,即无效婚姻行为。
无效婚姻的特点:
1.无效婚姻的违法内容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
2.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婚姻当然无效、绝对无效,尽管无效婚姻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宣告,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无效婚姻具有当然无效的性质。
3.无效婚姻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婚姻无效的主张没有时间限制,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4、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当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因为在婚姻无效的情况下,有的婚姻当事人并不请求无效,但是这种婚姻形式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行使请求权宣告婚姻无效,以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达到法定婚龄。”
1.重婚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未终止之前不得结婚,否则构成重婚,后婚当然无效。
2.当事人为禁婚亲
《民法典》第1051条第2款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依照《民法典》第1048条关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禁婚亲范围规定,凡属于禁婚亲范围内的亲属,无论是全血缘还是半血缘、无论是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都不得结婚;即使“结婚”也是无效婚姻。
3.未达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违反这一规定的两性结合,即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应当依法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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