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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一社区书记董彩山被控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10年3个月,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近日,该案在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开庭。

庭审中,丰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董彩山的行为构成犯罪,董彩山及其辩护人认为并不构成犯罪,称该案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问题。

二审撤销原一审判决,重组合议庭重审开庭

今年66岁的董彩山,家住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曾任该镇二街社区书记兼居委会主任。

2023年5月26日,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他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庭审时,董彩山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均不属实,他不构成犯罪。

2024年7月29日,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董彩山不服,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应改判无罪,并指出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丰南区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5年1月11日终审裁定撤销该刑事判决,发回该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发回时隔一年左右,丰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

2025年12月11日,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出庭通知书显示,该院受理的董彩山案定于同年12月24日至25日(每天上午9时)在该法院第一审判庭审理。

12月24日上午9时,该法院开庭,当天有13人参加了旁听,次日庭审继续进行。

丰南区人民法院的另一份出庭通知书显示,2026年1月4日至1月9日,该案继续在该法院进行庭前会议和开庭审理。

法庭上控辩双方激烈交锋

据参加旁听的相关人士介绍,这次开庭重审,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与原一审时一致。庭审时,董彩山的辩护律师以会计刘某、开发商裴某等关键证人证言存在严重矛盾,大量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为由,向法院申请调取、复制全部录音录像,申请证人出庭,但未被准许。

在涉嫌职务侵占罪方面,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4月10日,董彩山以自己垫付拆迁清墟费用为由,指使会计刘某为他从二街经济合作社账户(二街拆迁办专用资金账户)开具150万元转账支票一张。

庭审时董彩山辩称,该笔款项是居委会还他家的旧债,居委会曾借款150万元发放村民福利。其辩护律师称,在案3张支票、发放福利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能证明当年居委会发福利差150万元,差额是从董家借的。

第二项指控涉嫌挪用资金罪,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董彩山指使会计刘某将集体资产100万元转给奥凯公司实际控制人裴某使用,至案发尚未归还。董彩山的辩护律师称,会计刘某给裴某转账100万元,董彩山不知情,亦没有指使她转账,更没有任何签批手续,系她的个人行为;居委会及会计刘某与裴某及奥凯公司之间有多次资金拆借行为,有众多债权债务关系,100万元是居委会还给裴某及奥凯公司的钱,且待确认结算。

辩称不应单独截取片段来客观归罪

此外,丰南区人民检察院还指控董彩山收受裴某两套底商、房子及30万元,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针对这些指控,辩护律师称,两套底商是裴某无力偿还董家500万元借款后用于抵债的,两套底商产权始终登记在奥凯公司名下并由其控制,月息5%的指控也与书证不符,董家在出借500万元给裴某之前,没有代裴某收取超占平米款及配套费。关于董彩山大哥“要了房子不给钱”的指控,辩护律师称,该指控与董彩山大哥的供述不符,董彩山大哥明确表示自己买房与董彩山无关。

针对收受30万元现金的指控,律师辩称董彩山未经手,且董彩山多次给裴某垫款、借款,双方未最终全面结算,不应单独截取片段来客观归罪。据悉,庭审结束时,法官当天未当庭宣判。

《商界》记者 陈俊伶

编辑/孙锋

校对/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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