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加班文化的当下,传统的“固定时间+固定场所”的工作形态被打破,因居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该如何判定?

基本案情

马某生前是某单位工作人员。2023年10月21日(周六)16时,马某在自家小区门口与同事见面,安排下周需要准备的工作材料。23日(周一)马某家属发现马某在卫生间死亡。

公安机关发现马某的电脑中两份报告创建、修改时间为21日19时23分到22时34分之间,认定马某死亡时间为10月21日夜晚。

马某所在单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马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问题。“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并非僵化的法律概念,而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

马某为单位利益,利用休息时间在住所修改报告,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当,应予撤销。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作岗位”不同于“工作场所”,更着重于强调职工是否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居家办公突破了常规工作时空限制,但同样可能构成“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对于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引发的工伤认定,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职工休息时间的,基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价值考量,应当认定视同工伤。

实践中,在家加班一事通常较难证明。本案中确认马某死亡时确系加班的关键证据是其电脑文档编辑记录,文档修改时间与法医鉴定死亡时间相互印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最终认定马某系在家加班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上述内容来源:商丘法院)

周末加班猝死认定工伤难难在哪里?如何破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除了正常的认定认定标准,需需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外,其他的情形基本都需要符合严格的认定标准。

周末加班通常不属于传统的工作时间,且居家办公或非单位指定场所的工作,往往难以直接认定为“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原因”。

首先是证据收集难:证明猝死与加班存在直接关联,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加班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同事证言等。然而,许多员工在加班时可能未保留相关证据,或用人单位未规范记录加班情况。

除了证明加班事实,还需证明猝死与加班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学上,猝死可能由多种因素引起,如自身疾病、生活习惯等。若无法明确加班是导致猝死的主要原因,工伤认定可能不被支持。

其次是用人单位不配合:用人单位为了舆论影响、工伤待遇、加班文化氛围以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的考虑,往往对于加班猝死的工伤认定,采取不配合的态度。用人单位的态度,决定了大部分员工的作证作用。

再次是经济利益重大:部分劳动者明白了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发生的因病去世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亡之后,也纷纷跃跃欲试,导致工伤认定部门、司法机关也不敢贸然放松标准。

工伤待遇对于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对于工伤保险基金而言,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经济利益考量、地方利益考量,用人单位、有关部门也是采取了从严把握的态度。

在一些案件中,法院认定员工在家加班猝死符合工伤视同情形,前提是能证明加班是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且与日常工作强度一致。 但也有案件因证据不足或工作场景不明确,导致工伤认定被驳回。

维权建议

想要认定工伤的,当事人及家属一定要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明白认定不认定工伤,证据最重要,尤其是事故发生之后的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

平时工作期间,劳动者一定要有证据保留意识,对于单位的工作安排,工作成果的转交等等,固定相关的证据;事故发生之后,劳动者及家属应尽量保留加班证据,如工作记录、安排记录、考勤数据等;在事故发生之后,跟劳动者同事及单位的沟通处理的相关证据,也要及时的固定好;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对死因出具证明。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