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2年,赵明远的舅舅赵国栋通过受赠方式取得崇文区一处平房。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房未来拆迁所得权益归赵明远所有。
2011年,该平房被拆迁,赵国栋获得购房资格,选购了通州区的一号房屋(限价商品住房,总价约43万元)。同年3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
“赵国栋放弃购买,由赵明远全额出资;待政策允许时,赵国栋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赵明远名下。”
赵明远依约支付全部房款,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其居住使用,购房合同、房产证、缴费票据均由其保管。2012年,房屋登记在赵国栋名下。
2013年,赵国栋又在律师见证下签署《遗赠书》,再次确认:“一号房屋由赵明远出资购买,我去世后归其所有。”
2021年赵国栋去世后,其五位女儿拒绝配合过户,辩称:
“房屋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无权单独处分;购房款来自拆迁款,非原告出资。”
赵明远遂起诉,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判令五被告协助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五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赵明远名下;
这是一起凭借书面协议+长期实际履行成功维权的典型胜诉案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借名买房是否成立”作出如下认定:
存在明确、连续的书面合意
从2002年《赠与协议》到2011年《协议书》再到2013年《遗赠书》,赵国栋三次以书面形式确认:一号房屋由赵明远出资,归其所有。虽《遗赠书》形式不同,但内容与借名合意一致,可相互印证。
实际履行情况高度吻合
赵明远支付全部房款,长期居住使用房屋,并持有全部原始凭证。这种“出资+占有+控证”的状态,符合借名买房的通常特征。
拆迁款来源不影响借名关系成立
被告主张购房款来自夫妻共同拆迁款,但未能证明款项实际用于购房。相反,赵国栋多次自认“房款由赵明远支付”,法院采信其生前陈述。
继承人应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合同义务
借名买房合同系赵国栋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去世后,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包括配合过户。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处理亲属间借名买房提供了关键经验:
“多份书面文件”比“一份协议”更有力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2002年、2011年、2013年三份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合意持续存在。单一协议易被质疑,多重确认难以推翻。
即使涉及拆迁安置,只要出资清晰,仍可成立借名
被告试图以“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利益”抗辩,但法院认为:若被继承人生前多次确认出资归属,且无反证,则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继承人不能以“不知情”“不同意”拒绝履行合同
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合法合同,对其继承人具有约束力。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义务——包括配合过户。
✅ 对客户的建议:
涉及亲属借名,务必签署书面协议,并尽可能多次确认(如补充协议、遗嘱、声明等);
所有款项从本人账户支付,保留完整凭证;
房屋交付后,实际控制+持有证件是重要佐证;
若出名人去世,及时起诉继承人,避免权利落空。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借名买房等复杂家事房产纠纷,擅长通过“协议+履行+证据链”三位一体策略,为客户实现权利落地。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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