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药店弄虚作假,“双罚”都要到位包头九原: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医药公司及其负责人受到相应处罚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陈萌)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对辖区药店进行回访时发现,店内药柜整洁、药品分类清晰,店铺规范经营意识显著提升。这一转变源于该院办理的一起药品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2021年至2024年间,王某某作为包头市某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经营的药店内,将低价中药饮片炒理枣仁冒充酸枣仁、平贝母冒充川贝母对外销售,累计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王某某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销售假药,公安机关依法立案。

2025年3月,该案被移送至九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销售假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于同年6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并非终点,而是行政检察监督的起点。”九原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季峰介绍。为避免“不刑不罚”,该院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由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然而,一个棘手的问题摆在面前。若依药品管理法,则涉案医药公司面临的罚款起点达150万元。“经调查,该医药公司规模有限,若直接顶格或高额罚款,企业极可能面临倒闭危机,进而影响员工就业和正常经营秩序。”杨季峰指出,对王某某进行处罚时,也要将其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从轻情节纳入考量。

如何在维护法律权威与保障企业生存之间找到平衡点?2025年7月,九原区检察院就该案行政处罚适当性问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行政处罚应全面考量社会危害、主观过错、获利情况、悔过表现及责任承担能力等多种因素。“药品安全是底线,必须依法处罚;同时也应关注企业生存与员工就业,避免过罚失当。”听证员孙锐表示。

听证会后,九原区检察院经研究,向该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既要依法严格落实对王某某及所属医药公司的“双罚制”,也要综合全案情节,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避免“一刀切”。“我们还随案移送了违法线索,并附上了类案参考,为行政机关精准裁量提供参考。”杨季峰表示。

2025年10月,九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一方面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处以15万元罚款的决定,既惩戒了违法行为,又避免了企业因天价罚款而“猝死”;另一方面对王某某个人实施终身禁业。“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为我们严格执法与合理裁量提供了重要参考。”工作人员表示。

此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九原区检察院还建议市场监管局开展药店专项检查及警示教育活动,以案释法强化行业自律。该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该案为契机,全面加强案件审查与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专题培训,切实提升执法质效。(沈静芳 陈萌)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