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鉴公有领域字体”类案件为例
1. 案件介绍
作为一名企业经营者,你是否曾因在产品包装、品牌标识或宣传材料中使用了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的书法字体,而突然收到一纸诉状,指控你侵犯了他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更令人困惑的是,对方主张权利的书法造型,明明借鉴了历史上早已公开、可自由使用的经典字体(如楷体、隶书或某种特定书体)。此刻,你的公司账户可能面临被申请冻结的风险,已投入生产的物料被迫停工,精心打造的品牌形象与商业信誉遭受质疑,而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更是让你倍感压力。
例如,在A公司(原告,已脱敏)诉B公司(被告,已脱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争议焦点即在于此。A公司主张其对“XX”二字(已脱敏)的书法造型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认为B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之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B公司则抗辩称,其使用的标识系独立委托设计完成,且该造型整体借鉴了公有领域中某著名书法家的书体风格,属于对公共文化资源的合理运用,不应为A公司所垄断。双方均持有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字形外观上存在一定相似性,使得案件走向扑朔迷离。此类案件的核心困境在于,当原告的书法作品本身建立在公有领域素材之上时,被告的独立创作行为与侵权复制行为的边界究竟何在?法院将如何认定这类作品的“独创性”,又将以何种标准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院】裁判结果: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B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裁判理由:
法院的裁判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独创性标准的适用:法院认为,书法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有独创性。但鉴于汉字本身结构固定,书法创作的个性空间主要体现在笔画、间架结构、线条粗细、弯度转折等方面。对于借鉴了公有领域字体的书法造型,不能仅因使用了某种公有字体就否定其可版权性,关键在于该造型是否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取舍、编排,形成了独创性表达。同时,对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不宜过高,只要系独立创作且与常见字体存在明显区别,即可获得保护。
“复制”行为的认定: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要求复制件与原件在表达上高度一致。在书法作品领域,受汉字固有结构和笔画顺序限制,采用同一种字体的不同作品,其字形必然相近。因此,不能仅因字形近似就认定构成复制。本案中,法院经比对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的书法标识在整体字形上较为接近,但在具体的笔画粗细、运笔力度、墨迹浓淡、局部结构处理上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这些差异体现了不同创作者各自的判断和手法,属于独立创作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不同表达。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需进行“接触+实质性相似”分析。即便原告作品具有独创性,且被告有接触可能,但最终是否侵权取决于两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之间的相似部分,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同一公有领域字体(如楷体)基础特征的遵循,而这些基础特征属于公共领域,不能为任何人独占。两者之间的差异部分,则体现了各自的独创性。整体上,被告作品并未使用原告作品中排除了公有领域素材之后的、特有的独创性表达部分,因此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作为在上海执业超过15年,处理过700余起各类商事、知识产权纠纷的高级合伙人律师,我深知此类案件对被告企业的重大影响。以下从被告抗辩视角,提供几点深度法律分析与策略建议:
法条解读与适用场景:
本案核心涉及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关于“美术作品”定义的理解,以及独创性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法律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事实或进入公有领域的元素。在书法作品侵权案件中,法院的审查重点日益聚焦于:被告是否复制了原告作品中那些具有“个性化选择、取舍、编排”的独创性部分。这意味着,即使原告作品整体受保护,其构成中来源于公有领域的部分,被告仍可自由借鉴和使用。
抗辩策略构建:
对于面临类似诉讼的被告B公司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构建抗辩体系:
主张独立创作,否定复制意图:这是最基础的抗辩。应积极提交证据链,证明被控标识系由自己或委托的第三方独立创作完成,包括设计草图、委托合同、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重点展示创作过程中对笔画、结构、布局等方面的自主考量与设计思路。上海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会着力将“独立创作”这一事实通过证据组织形成牢固防线。
解构原告作品,剥离公有领域成分:对原告主张权利的书法造型进行专业分析,明确指出其哪些部分直接借鉴或来源于某种公有领域的经典字体(如颜体、柳体、或某种标准印刷楷体)。通过提交公有领域字体的样本进行比对,证明原告作品的“创新”程度有限,其受保护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那些真正具有个性特色的细微之处。这能有效降低原告作品的保护强度,为被告的“近似”找到合理出处。
聚焦细节差异,否定实质性相似:组织专业的书法鉴定或设计比对意见,详细阐述被控标识与原告作品在具体笔画形态(如起笔、收笔、转折的方圆)、线条质感(粗细、枯润)、间架结构(重心、疏密)、整体气韵等方面的客观差异。论证这些差异并非无关紧要的细微区别,而是体现了不同创作者的审美与技法,足以使两件作品在整体视觉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这是抗辩成功的关键。
质疑原告权属与独创性:审查原告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取得过程、底稿证据链是否完整。对于明显基于公有领域字体稍作调整的作品,可挑战其是否达到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最低独创性标准。特别是在原告无法清晰说明其作品区别于公有领域字体的具体独创性所在时,可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尽管本案中被告获得了胜诉,但此类诉讼风险不容小觑。一旦败诉,可能面临停止使用、销毁侵权物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法律责任,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创。俞强律师团队提示,在收到侵权指控或律师函时:
切勿置之不理或仓促和解: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对方权利基础的稳固性、侵权指控的成立可能性以及己方证据情况。
全面固定己方证据:立即系统梳理并保存所有与争议标识创作、使用相关的证据,防止证据灭失。
考虑主动出击:在分析认为原告权利可能存在瑕疵(如独创性不足)时,可考虑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对其著作权提出异议,化被动为主动。
商事纠纷的解决,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这类专业领域的争议,需要精准的法律判断和高效的诉讼策略。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在处理复杂著作权侵权案件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擅长从被告视角构建坚固的抗辩逻辑,为客户化解法律风险,捍卫商业成果。
4.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我们坚信,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能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专注于公司股权、合同纠纷、金融资管、知识产权(含著作权、商标)、商事犯罪等复杂商事争议解决,并提供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全方位程序代理服务。
如需针对性的抗辩策略分析与案件代理,欢迎通过微信公众号“律师俞强”进行免费初步咨询,或前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君澜律师事务所官网获取详细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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