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重庆博森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因“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被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425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9日对重庆博森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收集池底部预埋一根直径约30厘米水管,水管联通池旁直径约1米、深约4米的废弃雨水井,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水从底部管道流入废弃雨水井后,经废弃雨水井顶部溢流至厂区废水总排口后端的排水井,直排外环境。南岸区监测站对废水收集池旁废弃雨水井内的废水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4〕第ZF91号)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高达418、129mg/L,分别超标4.2倍、7.6倍。此外,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污水处理站2024年10月7日监控视频,发现工人在含镍废水排放期间,用布条堵塞含镍废水排放口管道,造成含镍废水大量溢流至另一处直径约1米、深约40厘米的废弃雨水井,以渗坑的方式进行排放。
因该公司行为同时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4年11月1日向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送达《涉嫌环境违法适用刑事犯罪处罚案件移送书》和案卷原件,南岸区公安局于2025年11月6日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2025年12月3日返还案卷原件,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2011〕8号)规定,依法继续处罚程序。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作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单位,应对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全面负责。废水收集池旁废弃雨水井底部管道虽非该公司建设,但该井多次发生溢流,废水经厂区总排口后端沟渠外排,该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且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氮氧化物超标4.2倍、氨氮超标7.6倍,公司存在过错。该公司操作人员使用布条堵塞含镍废水排放口,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含镍废水溢流至外环境。虽对周边土壤监测的镍含量未超《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工业用地风险筛选值,但镍属第一类污染物,该行为不符合“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轻微”。但是鉴于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复查时已经完成整改,事发后该单位积极整改,2020年以来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环境污染治理,且目前面临经济环境和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对整改情况予以认可。
2026年1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在裁量金额基础上下浮20%,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小写:342500元)。
澎湃新闻记者 吕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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