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带有“侮辱”性质的口头禅或方言俚语偶有出现,这类言语是否构成违法并面临治安处罚,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不少人认为此类言语仅属不文明表达,却忽视其可能触及的法律红线。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贾俊刚律师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裁判规则,整理了此类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要点,为大家厘清边界。
侮辱性言语构成违法要件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需承担治安责任,但需同时满足法定要件:
1、行为具有公然性,需在第三者或不特定人在场、可听闻的公开场合实施,单独私下言语不构成此情形,这是区分民事侵权与治安违法的关键。
2、主观存在侮辱故意,需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为目的,日常无心的口头禅、方言表达若无主观恶意,一般不认定为违法。
3、造成实质影响,言语内容需足以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结合地域语言习惯、语境判断,轻微不文明表达不满足此要件。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明确,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不予处罚,为实务中区分追责范围提供依据。
侮辱性口头禅处罚裁量
司法实践中对侮辱性口头禅的处罚需综合裁量,核心要点与例外情形如下:
1、结合地域特色裁量,方言俚语需参照当地语言习惯判断,若属普遍使用的不文明口头禅,无明显贬损含义,一般认定为情节轻微。
2、考量行为背景与后果,因纠纷冲突引发、未造成严重影响、在场人员极少的,可适用不予处罚条款,契合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原则。
3、特殊对象需从严认定,若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使用侮辱性言语,依据地方裁量基准可能认定为情节较重,依法加重处罚。
需注意,民事侵权与治安违法存在界限,即便不构成治安处罚,侮辱性言语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仍需依《民法典》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结语:
侮辱性口头禅是否追责需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综合判断,兼顾公然性、主观恶意与实质影响,结合地域习惯、行为背景裁量,情节轻微或无贬损目的的,一般不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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