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病假单必须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院才有效吗?
「法律解答」
笔者可以斩钉截铁的告诉各位网友:不是。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为了惩治劳动者泡病假、虚开病假单的情形。便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请病假必须到三甲医院”、“必须去用人单位指定医院就医”否则,就有权不批病假。
诚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病假享有批准权,但该权力不得予以滥用。
人生病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也是很着急的事情。倘若病情得到及时救治与控制,能够有效缓解疼痛,若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就可能恶化。病毒这种东西,经历过疫情的人们都清楚,变化非常大,情况紧急甚至会要了命。
法律不强人所难。因此只要是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就是有效的。用人单位做出的上述规定没有考虑到病情的基本特征:急迫性、亟需性和必要性。故而用人单位作出的该规定无效。
那么,是不是只要有病假单,公司就必须批准病假?
答案是不一定。
劳动者凭借医院病休单并不必然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要同意病假,即用人单位对病假具有审查、审批的权利。倘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的症状不足以影响工作,可以予以拒绝,譬如经查明劳动者的病症不影响正常提供劳动的。
A公司对B医院于2013年3月12日出具的病假单中病假期限存有疑问,遂到该院了解相关情况,并提供如下证据:(1)b医院眼科门诊于2013年3月14日出具的证明和录音文稿记载:某甲因“睑缘脓点”作“切开排脓”后最多建议全休壹天,无需全休壹个月,且乙医生出示的病假单未经二次审核,不具证明效力。(2)乙于2013年3月14日书写的事情经过记载:某甲就诊时要求休一个月,我不同意称最多休三天,某甲就吵闹并称已和单位沟通好了,不开假单就投诉我,我开出一个月的假单违反了医院的规定。
参考案例:(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049号
倘若用人单位滥用批准权,即劳动者存在明显无法提供劳动,或提供劳动会导致病情加重的情形,一旦双方引起讼争,用人单位将面临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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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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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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