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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20年12月,林秀云急于回笼资金,通过甲公司挂牌出售其位于北京的一号房屋。

很快,王磊以母亲王桂芳名义提出全款购买,总价2300万元,并承诺“资金已备好,一周内付清”。

签约当天,王磊代母亲签署全部文件——《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房款支付协议》等六份文件,仅支付5万元定金。

林秀云配合完成了网签。

然而,三天后,王磊突然告知:“钱被骗了,无法付款。”

他提出:用5万元定金了结此事,并愿意配合撤销网签。

林秀云拒绝。她原本已放弃其他买家,如今房屋被网签锁定,无法另售。

多次催告无果后,她于2021年1月4日正式发函解除合同,并起诉要求:

确认合同已于2021年1月5日解除;

判令王桂芳、王磊连带支付违约金230万元。

王桂芳母子辩称:

“我们是受害者,被骗才签合同,且48小时内就通知解约,未造成实际损失。”

他们还强调:王磊只是代理人,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于2021年1月5日解除;

✅ 王桂芳向林秀云支付违约金115万元;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谁是合同主体?违约是否成立?违约金是否过高?

第一,买受人是王桂芳,不是王磊。

尽管所有签字均由王磊代签,但合同明确载明买受人为王桂芳,且王桂芳事后追认授权。

即使存在“借名买房”嫌疑(王磊实际出资),也仅在母子内部产生关系,不影响对外合同主体认定。

第二,王桂芳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约定12月18日支付2265万元首付款,但其未履行,且无正当免责事由。

“被骗”属于第三人原因,不能免除其对守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王磊虽在12月18日表示“不买了”,但作为违约方,其解约通知无效。

林秀云作为守约方,依约行使解除权,合法有效。

第四,违约金酌减至115万元。

法院认为: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价20%(460万元),林秀云主动降至230万元;

但考虑到王桂芳非恶意违约、及时告知、房屋价格未大幅下跌等因素,

酌定违约金为115万元(相当于总价5%),兼顾惩罚与公平。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大额房产交易中的关键风险:

“代签”不等于“免责”。

即使由子女代父母签约,只要事后追认,合同主体仍是登记买受人,违约责任由其承担。

“被骗”不是违约挡箭牌。

因第三方诈骗导致履约不能,仍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可另案向骗子追偿。

及时解除≠无责。

违约方即使第一时间通知解约,也不能免除责任,尤其当守约方已因信赖而丧失其他交易机会。

给客户的建议:

若你作为卖方遭遇买家毁约,请立即:

✅ 固定对方承认违约的微信、短信记录;

✅ 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

✅ 尽快提起诉讼,避免房价波动扩大损失。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