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第一届全国法院优秀案例评选结果。常熟市人民法院唐海山撰写的《江苏省太仓市某房产公司诉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必须征得消费者明确同意》入选行政审判案例。
行政审判案例 35号
——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必须征得消费者明确同意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江苏省太仓市某房产公司购买人脸识别设备,安装在楼盘售楼处,捕捉、抓拍进入售楼处的客户人脸信息,用于规避销售人员把自访客户私自转为中介客户,同时用于识别客户以便与分销中介结算佣金。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太仓市监局)在售楼处检查时,现场仅有11份由客户签字确认的《关于收集人脸信息的知情同意书》。太仓某房产公司认可不强制要求客户签订知情同意书,一般都是成交客户才签订。除上述11份同意书外,太仓某房产公司未提供更多征得购房者单独、明确同意的知情同意资料。在太仓市监局调查期间,太仓某房产公司停用并拆除人脸识别设备。另,太仓市监局调查期间还发现该公司利用格式条款限制客户权利。后太仓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太仓某房产公司改正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并罚款50000元;责令太仓某房产公司改正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行为,并罚款48000元。太仓某房产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太仓某房产公司收集前来其售楼处的客户人脸信息,并对购房者进行信息比对认证,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收集使用客户人脸信息得到了所有客户的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等客户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此外,该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通过格式条款,剥夺了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排除了原告对其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说明、允诺等应负的内容真实性的责任,不合理、不正当地减轻了其自身的义务和责任,侵害了买受人的权益。因此,太仓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行政处罚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原告太仓某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成果
该案例曾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江苏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获2023年全国法院系统案例分析三等奖。
供稿|行政审判庭(劳动法庭)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马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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