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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一安全警示早已深入人心

但仍有少数驾驶人心存侥幸冒险

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2026年1月26日11时18分

凉山交警在353国道2806公里500米处

开展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

依法拦停驾驶人赵某某

驾驶的云C16***号小型汽车

执勤民警在检查中发现

赵某某身上带有明显酒气

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

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42mg/100ml

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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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赵某某此前曾因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处罚

此次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构成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民警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3日

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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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公安交警提醒>>>

二次酒驾的认定不以时间间隔为限

无论首次处罚后时隔多久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均属此类违法

严管重罚的背后

是对公共安全的坚守

更是对每个交通参与者的保护

酒杯关乎生命,方向盘承载责任

请各位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

自觉抵制酒驾醉驾

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来源:凉山公安交警

编辑:李瑞

责编:邹湘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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