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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一安全警示早已深入人心
但仍有少数驾驶人心存侥幸冒险
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2026年1月26日11时18分
凉山交警在353国道2806公里500米处
开展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时
依法拦停驾驶人赵某某
驾驶的云C16***号小型汽车
执勤民警在检查中发现
赵某某身上带有明显酒气
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
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42mg/100ml
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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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赵某某此前曾因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处罚
此次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构成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民警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3日
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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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公安交警提醒>>>
二次酒驾的认定不以时间间隔为限
无论首次处罚后时隔多久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均属此类违法
严管重罚的背后
是对公共安全的坚守
更是对每个交通参与者的保护
酒杯关乎生命,方向盘承载责任
请各位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
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来源:凉山公安交警
编辑:李瑞
责编:邹湘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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