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06年,周静出资8.9万余元,以父亲周国栋的名义,从甲机关房管处购买了一号房屋。因该房原为公房,承租人只能是周国栋,故购房合同和房产证均登记在他名下。周静一直居住使用,并持有全部购房票据及房产证。2013年,周国栋还亲笔写下《关于过户的申请》,确认:“房款全由女儿支付,愿过户给她。”
2020年,周国栋去世。周静与哥哥周强、妹妹周敏共同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父母名下两套房产。在A号继承案中,他们明确主张:一号房屋是父母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遗产。法院据此判决:三人按份继承,周静、周强各占3/7,周敏占1/7。
可就在继承判决生效后,周静突然改变说法。2022年,她单独提起诉讼,称:一号房屋其实是她借父亲名义购买的,不属于遗产。法院在B号判决中,竟认可了她与父亲之间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拿到这份胜诉判决后,周静立即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周强、周敏配合将一号房屋全部过户到她一人名下。
周强表示:“我认可妹妹的说法,同意过户。”
周敏反对,主张继承案件中已经分配房屋,要求按继承比例分配。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周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敏作为共有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房屋按继承份额共有。
法院说理
法院并未否定B号判决中“借名买房协议有效”的认定,但指出一个更关键的问题:
周静已在先的继承诉讼中,明确认可一号房屋属于父母遗产,并据此获得3/7产权。如今反悔,违反“禁反言”原则和诚信诉讼义务。
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权利主张前后矛盾,构成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在A号继承案中,周静作为原告,主动陈述“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并据此参与分割。该陈述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具有既判力。她不能在获得继承利益后,又以“房屋本就归我”为由推翻前诉。
第二,借名买房关系若真实存在,应优先确权而非继承。
如果周静真认为房屋归自己所有,完全可以在父亲去世后直接起诉确权或要求过户,无需先走继承程序。但她选择以“继承人”身份主张权利,实质上已放弃借名确权路径。
第三,继承判决已对房屋完成物权分割,不得再行颠覆。
A号判决不仅确认房屋为遗产,还明确了三方份额。该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B号判决虽确认合同有效,但不能对抗已发生的物权变动。否则将导致“一房两判”,破坏司法权威。
综上,法院认为:周静的行为违背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其过户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本案为“借名买房+继承”交叉纠纷提供了重要警示:
首先,诉讼策略决定权利边界。
一旦选择以“继承人”身份主张房产为遗产,即视为认可房屋归属父母。即使后续拿出借名证据,也难以推翻已生效的继承判决。
其次,“禁反言”是家事诉讼的高压线。
法院高度警惕当事人“先分房、后夺房”的操作。在继承案中沉默或配合,事后反悔,极易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再次,确权应趁早,莫等继承后再翻旧账。
若真存在借名关系,应在产权人去世前或刚去世时立即启动确权程序,而非等到遗产分割完毕才主张“房子本就是我的”。
最后,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不能“用新诉推翻旧判”。
即使B号判决确认借名协议有效,但物权已因继承判决发生变动,合同有效≠物权自动回转。想拿回房子,必须在继承程序前行动。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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