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伦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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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腾讯公司诉上海某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定性及判赔金额,改判认定将“腾讯视频”特有加密格式转换为mp4等开放格式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所禁止的“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二审法院判决上海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超109万元。
二审阶段,中伦律师付出了极大努力,提交了超14,000部作品不同程度的权属证据并基于公示的《用户协议》概括授权等,说服法院推定腾讯公司享有以全平台视频版权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中伦律师主张被诉“提供规避手段”行为违反《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禁止性规定,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二审法院最终也采纳该观点,认定“提供规避手段”的违法性并不依赖于转换格式后续的使用方式是否违法,只要该规避手段损害了权利人从作品利用中获得合理回报的正当预期,其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
本案为明晰权利人享有海量作品版权之证明标准、司法认定破坏《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接触控制措施”之构成要件,提供了重要范式。
中伦合伙人马远超,律师邓明森、周伊璐为本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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